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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派驻为巡回 最高检在8地开展监狱巡回检察试点

2019年02月20日42未知admin

  原标题:改“派驻”为“巡回” 最高检在8地开展监狱巡回检察试点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今天(5月31日),最高检新闻发布会通报称,自今年6月起,8个省(区、市)检察机关开展对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

  根据最高检的试点方案,试点时间为2018年6月到2019年5月,为期一年。试点地区是山西、辽宁、上海、山东、湖北、海南、四川、宁夏等8个省(区、市)。承担试点任务的省(区)检察院要至少确定3个、上海市检察院要至少确定2个地市级检察院或者刑事执行检察院为试点院。

  各试点检察院要以现有派驻检察人员为基础组成若干个检察官办案组,代表本院对监狱执行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规定情况,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全面检察。重点是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活动检察;监管安全防范检察;戒具使用和禁闭检察;罪犯合法权益保障情况检察等。

  试点方案规定,各试点检察院可以采取不定期检察等方式进行巡回检察。试点期间对监狱巡回检察的次数及每次的时间、人员安排等,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但要保证巡回检察的工作质效。

  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不固定人员、不固定监狱的方式,组织开展交叉巡回检察。但监狱发生罪犯非正常死亡、脱逃等监管事故的,应当及时进行专门检察。

  对于巡回检察期间发现的问题,方案主要分成三种具体情形:发现存在轻微违法情况和工作漏洞、安全隐患的,应当当场向监狱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或者建议;发现严重违法情况或者存在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向监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的,应当作为监督案件办理,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建议并落实专人跟踪督促纠正;发现执法司法人员涉嫌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的,依法处理或者办理。

  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的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刑罚目的的实现,也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督改造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职责。

  目前,检察机关对监狱的监督主要是采取同级检察机关派驻检察、上级检察机关不定期巡视检查和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察等方式进行的。截至2018年4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设置667个派驻监狱检察室承担监狱检察任务,对全国监狱派驻检察的比例达到了97%以上。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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