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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监察委留置案件首例判决被告人留置一日抵刑期一日

2019年02月22日101未知admin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9月1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注意到,山西夏县人民法院于8月30日发布《张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依法追缴的违法犯罪所得88.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从目前公开的裁判文书来看,这是山西省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以来,首例判决的监察委留置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显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也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关于留置措施的一个新探索。

  被告涉嫌受贿于今年3月被留置

  裁判文书显示,张某此前任职山西运城市林业局调研员,因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运城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2017年3月27日被留置,2017年5月15日经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合作的名义,在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情况下,获取“利润”88.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应认定为受贿罪。

  关于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在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能如实坦白其受贿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在庭前委托其家人积极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应予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因此以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9月26日止。

  留置期限能否折抵刑期此前未明确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中称,监察委有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责,可采取12项措施,留置是其中之一。

  此前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李永忠曾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因为是试点阶段所采用的措施,所以对留置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关于留置措施的适用也曾引起争议,有观点认为留置措施限制和剥夺了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应当在判刑时予以折抵刑期,但对于留置如何折抵刑期则需进一步斟酌;但也有观点认为,留置类似于以往纪检办案中使用的“双规”,不同于“羁押”,因此不能予以折抵刑期。

  今年6月,北京监察委“首案”宣判,曾于通州区某镇财政所任出纳的李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因适用缓刑,该案并未涉及留置期限能否折抵刑期的问题,而山西监察委留置案件的这一判决则在试点阶段给出答案,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的,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编辑:吴娇颖 王晓琳 校对: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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