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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的知情权优于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

2019年02月19日262未知admin

    

   江苏南通市有一对夫妻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共同在当地婚检机构进行了婚前检查,各项检查均显示不存在不宜结婚的健康状况。婚后不久,妻子生了个孩子,这时候男子发现妻子竟然早就知道她自己患有艾滋病,一怒之下,他将婚检机构告上法庭,并索赔10万元彩礼损失和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但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据11月8日《北京青年报》)。

  看到这个新闻,让我想起多年以前的另一个新闻,说是一对夫妇喜得贵子,然而这孩子和夫妻俩都不像,长得还挺难看。丈夫一度以为妻子出轨了,后来验DNA发现,还真是自己的孩子。最后妻子说了实话,她在结婚前隐瞒了自己整容这件事。整件事最后以离婚收场。这件事情的核心问题不在于整容,而在于隐瞒。妻子剥夺了丈夫的知情权,并因此而受益,如果说得严重点,这是一种诈骗行为。

  这位患有艾滋病的妻子和那位整容的妻子一样,她的问题不在于患有艾滋病,而在于隐瞒。而且隐瞒传染病病情和隐瞒整容还不是一个量级的事件,这不仅仅是让丈夫有受骗感,也不仅仅是让孩子不够好看,这是有可能危害到丈夫和孩子的生命健康的行为。艾滋病主要传播方式恰恰是性传播和母婴传播,故意隐瞒简直是最危险的行为。

  然而法院的判决却有些让人错愕,法院经审理认为,婚检机构未能及时检查出女方系HIV感染者,与男方决定是否与女方缔结婚姻、是否交付彩礼、是否造成相应损失均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驳回了男方的赔偿请求。怎么会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呢?看看这位丈夫如今的态度,可以想见,如果当初他就知道对方是HIV感染者,他就有极大的可能不会和对方结婚。而这里面的一个重要细节是,尽管婚检机构未能及时检测出来,但女方并非不知情,她故意隐瞒了病情。

  也许会有人同情这位患病的妻子,认为她之所以隐瞒病情,还不是因为如果告知对方就结不成婚了吗?甚至于说,艾滋病人倾向于隐瞒病情,不正是因为社会上普遍存在歧视吗?另外,《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第三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艾滋病并非法律禁止或者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的确,艾滋病人不该被歧视,也享有结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享有保有隐私的权利。但所有这些权利,都是有它的边界的。笼统地讲,一个人行使权利的边界,是他人的权利。换句话说,你做什么事不能侵犯到别人的权利。具体到这位艾滋病患者,她当然可以保护自己的隐私,但她不该对丈夫隐瞒,因为这直接伤害了对方的知情权和身体健康。所以在这件事情上,丈夫的知情权要优先于妻子的隐私权。回过头来从这个妻子的角度想想,建立在隐瞒和欺骗基础上的婚姻真的可能幸福吗?即使她能够瞒住一辈子,即使丈夫和儿子一生都没有被感染,这位妻子终生活在担心暴露的恐惧和愧疚之中真的幸福吗?当然,能够把这样的事情隐瞒下来也足够自私,自私的人往往也没有太高的道德感。反过来想,如果这位艾滋病患者从一开始就开诚布公,虽然这会导致她找对象变得十分困难,可一旦找到一个真心接纳她的人,真的是幸福可期啊。

  而且这件事情的负面影响,不仅仅是摧毁了一个家庭那么简单,这位妻子的行为会大大伤害整个艾滋病患者群体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阻碍社会对艾滋病患者的接受度。本来,社会上很多人对艾滋病患者有所歧视和排斥,这导致了部分艾滋病患者的隐瞒行为,然后这隐瞒行为又加剧了社会的排斥,这就形成了互相伤害的恶性循环。

  实际上这些年,艾滋病已经不像以前那样让人谈虎色变,科技的发展正逐渐让这个病从绝症演变为慢性病。同时随着不断的科普,公众对艾滋病的认知和接受程度也显著提升,法律对艾滋病人也做出了有力保障。在这样的环境中,艾滋病人自身也应该有勇气回应这个世界,而不是把自己隐藏在黑暗里。最起码,对于医生和最亲密的人不要隐瞒,这不仅仅是尊重对方知情权,更重要的是不要让人们处在不可控的风险当中。

  本报评论员 牛角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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