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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新规未实施 险企先行放弃并购

2019年02月22日255未知admin

  以征求意见稿形式出台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尚未最终定稿,但对于资本市场当中那些积极争取保险牌照的公司监管效应逐渐显现。近日,渤海金控公告称,将终止收购华安财险14.77%股份。这是保险公司股权监管办法二度征求意见后,保险业首例股权收购告吹案例。

  股权新规未实施

  渤海金控已放弃收购

  近日,渤海金控发布公告称,公司将终止收购华安财险14.77%股权,这也就意味着“海航系”控股一产一寿的美梦将暂时落空。

  据悉,收购华安财险是渤海金控去年7月宣布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的重要一项。2016年7月30日,渤海金控披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相关公告,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华安财险3.1亿万股的股权,占比14.77%。渤海金控拟收购的华安财险第二大股东广州市泽达棉麻纺织品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股权。

  对于终止收购的原因,渤海金控在公告中表示,在推进本次重组期间,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相关文件,对于保险公司股权转让的审核更加审慎。截至目前,保监会仍在对本次收购华安财险股权事项进行审核,尚未出具正式监管意见,最终能否通过审核以及通过审核时间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经审慎研究、分析并与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渤海金控董事会一致同意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同意签署本次交易的终止协议。不过,终止交易事项尚需经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公开资料显示,渤海金控第一大股东为海航资本集团,持股比例达到34.56%。同时,持股8.52%的第二大股东深圳兴航融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持股5.01%的第三大股东天津燕山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股4.26%的天津通万投资合伙企业均为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而华安财险目前持股12.5%的第三大股东海航资本集团和持股7.14%的海航投资集团为关联股东,海航投资集团的控股股东为海航资本集团。这也就是说“海航系”持股约合19.***%。

  按照今年7月20日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轮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1/3,同时还规定关联股东持股的比例合并计算。若按照重组方案,渤海金控从广州泽达手中收购华安财险14.77%的股权,“海航系”持股将达到34.41%,打破保险公司股东持股不超过1/3的监管红线。

  经营状况不佳

  海航增资“打退堂鼓”

  海航资本在保险业布局由来已久,近年来不断揽入多张保险牌照。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除了之前控股的民安保险(现已更名为“亚太财产保险” )外,还有目前持有的新光海航人寿、渤海人寿以及华安财险。不过,因经营情况不乐观,在增资的道路上不断“打退堂鼓”。

  目前来看,新光海航人寿已确定被海航集团抛弃,而新股东仍未获得监管批复。公开资料显示,新光海航人寿是由新光人寿与海航集团共同组建的合资人寿保险公司,于2009年注册成立,两大股东各占50%股份,注册资本5亿元。成立后的新光海航人寿连年亏损,海航就增资一事一拖再拖。截至二季度末,该公司偿付能力已经下降至-393.56%。8月16日,新光海航人寿因未按时发布偿付能力报告被要求限制整改。

  在冷落新光海航人寿的同时,海航资本对另外一家寿险公司——渤海人寿增资显得较为大方。渤海人寿成立第二年注册资本金即由8亿元一次性跃升至58亿元。2015-2016年度净利润分别达到8094元、6835万元,创造了国内寿险公司盈利周期最短纪录。不过,渤海人寿2017年上半年经营却并不顺利,规模保费为67.32亿元,同比大幅下滑60.76%,下滑幅度在全部寿险公司中位列第十。其中,万能险保费下滑了63.97%。值得注意的是,股东已经放缓了对于渤海人寿的增资步伐,原计划在2016年内增资至200亿元,但至今仍未实施。业内人士认为,在监管趋严的背景下, 渤海人寿业务规模、利润都受到限制,于海航资本而言是否还有吸引力尚不得而知。但经营保险属于长线投资,股东不仅需要具有持续增资能力,还需要长期看好保险业。

  事实上,渤海金控终止收购华安财险14.77%股权之后,海航系仍持有华安财险19.***%股权。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华安财险已连续第八年实现盈利,净利润近3亿元,从超三成财险公司业绩亏损的行业现状来看相对较好。不过,华安财险却频频遭监管罚款。9月1日,华安财险及其6位高管因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被保监会罚款合计74万元。今年6月,华安财险深圳分公司因存在劳务费列支不真实的违法行为,被当地保监局罚款40万元。

  多数持股“超标”

  险企将加速分散股权

  据了解,7月20日,保监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欲通过降低大股东持股比例限制其权力膨胀。

  与去年12月29日保监会发布的第一份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该《征求意见稿》要求,投资人自成为持有保险公司股权30%以上的控制类股东,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自成为持有保险公司15%-30%股权以内的战略类股东,三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一位保险专家分析称,控股较短时间即退出的现象,在新规出台之后有望彻底绝迹,想要依靠倒卖保险牌照发财者将不复存在。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在中资寿险公司中,险企的单一股东面临“超标”持股并不鲜见。比如,信泰人寿第一大股东为浙江永利实业,持股占比47.12%;幸福人寿第一大股东为信达资产,持股占比为51%;安邦人寿、安邦养老第一大股东为安邦集团,分别持股占比为99.98%、100%。不过,对于集团化公司,在股权集中方面,监管很有可能会放绿灯。

  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伟认为:“单一股东持股51%会引发‘一股独大’,造成公司治理结构失灵,完全听命于个别股东,缺乏监督机制,尤其是部分保险公司背后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甚至超过51%,会引起在公司治理、资金运用等方面异常激进,保险公司的经营发展面临风险。”事实上,因为“一股独大”造成公司治理结构失灵的保险公司已有先例。如君康、信泰两家寿险公司近年来频频发生股权变更,就曾因为大股东权力太大发生股权斗争的狗血剧。不过,目前以上两家公司开始将重点转向股权关系的梳理上。

  一位寿险公司负责人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2013年保监会股权投资持股上限提高到51%,有利于保险公司内部股权转让、引进战略投资者,也有利于保险公司集团化运作。但是目前市场上涌现出某些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利用过高的话语权来决策保险公司业务结构和投资方向,造成公司治理结构不平衡。股权结构是否合理与股权比例限制没有必然联系,保险业的当务之急是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应该回到治理结构的本源上来”。北京商报记者 许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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