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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1千元报酬替人偷运烟草 两男子均获2年刑期

2019年02月22日514未知admin

  正义网柳州8月30日电(通讯员 苏慧)8月8日,柳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偷运烟草案,广西柳江县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柳江法院判处被告人何某某、陆某某均为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6年3月27日22时许,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与柳州市柳江区烟草专卖局在广西柳州市柳江区洛满镇宜柳高速公路洛满东高速收费站入口处联合执法检查时,一辆厢式货车缓缓驶入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引起了烟草局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的警觉,公安民警随后拦截该货车,并叫司机停车接受检查。

  当司机打开货车后门,各种品牌的香烟把货车堆得满满当当,公安民警当场清点,车厢内有芙蓉王、阿里山、中华等各类香烟共计8065条。经讯问后获知,何某某和陆某某是专门跑运输的货车司机,二人此次运输的香烟系受一个外号为“八舅”的男子委托,运输该批香烟至广东,此次运输香烟系二人第三次作案,每次从柳州市柳江区运输香烟至广东将获取1000元的报酬。

  经核实,二人都无法提供该批次香烟的合法运输手续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该批次香烟检验核实后发现,这些香烟均为真品,是走私卷烟,价值82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人何某某当庭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陆某某却不认罪,一口咬定自己事前对车上运输的是香烟不知情,不认可自己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面对被告人陆某某当庭翻供,公诉人针对犯罪事实逐一列举证据,当一份份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后,被告陆某某低下了头,最后辩论终结前,被告人陆某某突然峰回路转主动向法庭交代了犯罪事实并表示在公安机关交代的均系实话。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陆某某违反国家对烟草的经营管理规定,明知他人非法经营卷烟仍为他人运输卷烟提供帮助,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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