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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监委成立以来已留置61人 移送司法机关39人

2019年02月21日287未知admin

  原标题:北京市监委成立以来已留置61人,移送司法机关39人

  作为先行改革试点之一,北京市监委审慎、稳妥地使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12项调查措施,并通过完善制度、规范履职、加强协作等一系列途径,保证调查结果进入刑事诉讼后可直接作为法律证据,使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制度设计先行,确保调查措施使用有据。制定《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搭建程序框架,作为现阶段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的重要依据和规范要求。例如,在监察对象的范围上,明确六类监察对象具体标准,经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摸排认定,监察对象达到99.7万人,较改革前增加78.7万人。西城区社会人员查某为某行政机关聘用人员,没有公务员身份,也不是中共党员,但属于受政府委托行使公共事务职权的公务人员,西城区监委按照管理权限,对其有关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

  制定《调查措施使用规范》,对12项调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启动程序、审批流程、具体要求等进行明确规定,为调查措施的使用提供制度规范,保证各项措施使用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例如在留置对象上,规定了对共犯和行贿的社会人员可执行留置。房山区监委对于某涉嫌贪污、受贿案调查过程中,发现于某之子涉嫌共同贪污,其虽非中共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房山区监委对其开展立案调查并采取了留置措施。

  制定《监督执纪工作常用文书》模板,研究制定并印发了12项调查措施对应的制式文书,如《谈话/询问/讯问通知书》《查询金融资产通知书》《搜查证》《查封通知书》《留置通知书》等30份法律文书,确保调查措施严谨规范使用。特别需要明确的是,对监委立案调查的案件,所有使用的文书及笔录版头中均不出现纪委的字样,确保调查材料在形式上符合司法机关的要求。

  严格规范履职,确保调查过程正当合理。对12项调查措施的启动严格报批程序、严格流程管控,做到逐级审批、全程留痕,防止权力滥用。如谈话要制作《谈话通知书》,与谈话方案、谈话提纲和安全预案一并按程序审批;查询、调取范围经领导审核,不随意扩大,不随意缩小;查封或者扣押须报经批准后予以实施,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或者扣押。

  在实践中严格规范履职,确保调查程序无瑕疵,例如开展搜查工作须由室主任或副主任带队,执行搜查人员不得少于3人;在查封、扣押、搜查过程中,对整个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等等。对讯问、询问等重要环节采取全程录音录像,并实行审录分离,录音录像资料由办案部门和录制部门分别保管,定期核查;在使用留置措施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告知被调查人享有的权利,严禁对被调查人逼供和诱供,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北京市监委成立以来,全市已对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这12项措施全部试用,其中,留置61人,移送司法机关39人。所有调查措施使用均经严格审批并正当合理使用。

  密切协作配合,确保调查结果符合要求。一方面,加强纪委监委内部协调。在初核阶段,及时启动“双立案”机制,同步进行执纪审查和执法调查,提高办事效率;案件调查结束后,及时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对调查结果做出审理并与司法机关对接。出台了《北京市纪委市监委审理违纪违法案件工作流程》《市监委移送职务犯罪案件形式及证据标准》等文件,要求执纪审查部门将违纪部分和涉刑部分形成两套卷宗交审理部门,并明确了涉刑部分的案件移送标准、卷宗装订标准和证据内容标准等内容,审理部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并将涉刑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另一方面,加强与相关政法单位的外部配合。市纪委监委与市委政法委联合出台了《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与政法机关在查办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协作配合工作规则》。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沟通配合,明确纪法衔接程序规范,确保各个办案环节高效顺畅推进。如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及时与检察机关完成对证据标准、案件移送等事项的审查对接;法院审判阶段,就案件性质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加强与法院的联系对接,完善证据链条,补充证据瑕疵,确保案件调查从程序和实体上均符合司法机关要求。

  通过密切协作,既确保案件质量,也极大提高办案效率,留置平均用时58.5天,较2016年“两规”缩短20.2天;检察机关办理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平均用时仅7天、16天;通州区监委办理的全市第一例留置案件,从4月7日采取留置措施到5月5日解除留置措施,用短短28天的时间顺利办结,从初核到判决也仅66天。同时,西城、朝阳等区监委探索了未留置案件直诉办理模式,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9起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经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沟通后,采取不经留置直接移送,进一步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办案成本。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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