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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能预先设定吗?(以案说法)

2019年02月21日590未知admin

  【案情】

  上海市宝山区居民李某年过七旬,中年丧妻,最近身体不适住院,他的5个子女却因为治疗和陪护意见不一致产生矛盾。李某心里又着急又无奈,特别担心自己将来因病头脑意识不清或者昏迷,子女会因医疗和照顾问题再起纷争。

  趁着自己现在还没有糊涂,李某和平时对自己关心最多、自己最信任的小儿子小李商量,由他来做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

  如何实现呢?李某和小李前去公证机构进行了咨询,希望通过签订协议指定小儿子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并最终办理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说法】

  2015年4月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首次提出了意定监护制度,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将意定监护的适用人群范围扩大至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力保障了成年人,特别是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能够有所养、有所依。

  公证员介绍,面临意外或老去,每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都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设定对于将来自己发生意外或者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谁来履行监护的职责。根据法律规定的意定监护制度,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公证申请人应为意定监护的设立人和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双方。

  办理了公证,还能撤销改变吗?公证员指出,如果李某改变了想法,还可以在神志清醒的情况下以公证形式单方撤销监护协议,并由公证机构负责送达,此后依法恢复成法定监护。

  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办理后,第三人会知悉吗?公证员介绍,公证机构、公证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协议双方以外的第三人透露意定监护协议的内容,以维护意定监护协议双方,特别是设立意定监护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在意定监护条件实现时,公证机构可以根据申请,向意定监护的设立人的所有法定监护人公开意定监护公证文书。

  (本报记者  魏哲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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