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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率先将一般案件不批捕决定权下放给检察官|政解

2019年02月19日53未知admin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完善检察官权责体系是本轮司法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近日,北京市检察院发布消息称,今年以来进一步完善了司法责任制的一系列配套文件,其中北京市检察院在全国率先将一般案件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权下放给检察官。

  北京市检察院发布的消息显示,进一步完善检察官的权责体系,一项重要内容是将一般案件的决定权充分下放,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监察委员会决定讨论。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前就有专家针对检察机关的司法责任制改革表示,刑诉法中充满了“由检察长决定”的规定,因此要运行新的检察官办案机制,就要明确主任检察官与检察长的关系,检察长决定权能否下放给检察官以及哪些权力可以下放?

  北京市检察院表示,随着检察官独立办理一般案件的能力得到锻炼提高,将一般案件的决定权完全下放检察官已经具备了条件,也更加符合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方向。北京市检察院制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制的意见(试行)》,在全国率先将一般案件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权下放给检察官,并同步修订检察官权限清单,更加突出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激发了检察官的主动性和责任心。

  在放权的同时,相应的监督也要跟上。因此《意见》中提到,完善不捕、不诉复议案件办理机制,明确这两类复议案件由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办理。完善案件公开办理机制,对存在较大争议、有较大社会影响、可能存在影响司法公正因素的拟不批捕、不起诉案件及其申诉案件,积极推进公开审查。完善案件定期公布和评查核查机制,加快建立全市统一平台,定期公开检察官依授权决定不捕、不诉案件情况。

  其实不止北京市检察院,在本轮司改的大背景下,全国检察机关都在进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相关探索。

  从今年10月1日起,最高检也正式运行新的司法办案机制。其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检察官司法办案权力清单(2017年版)》,就明确了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检察官之间的权力边界,清单将检察权划分为10类具体的检察业务,明确了每一类检察业务中,哪些可以由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作出决定或提出意见,哪些由检察长(副检察长)作出决定,哪些需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肖玮对此称,权力清单使各类办案主体的办案权限更加明确,相应地,责任也更加清晰,同时也强化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增强其办案责任心。

编辑:刘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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