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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基层医院将推行新型补偿机制

2019年02月19日12未知admin

    中青在线杭州11月8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李剑平)“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今天,浙江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向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介绍该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型补偿机制说。

    从2016年起,浙江省在海盐、义乌、嵊州、江山等四个县(市)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试点,以破解此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薪酬分配制度机械化,相关政策缺乏操作性,极易产生激励导向偏离,与编制管理相关改革衔接不够等问题。

    从2018年起,浙江省全面启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工作,到2019年底所有市、县(市、区)全部建立符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的新型补偿机制。

    浙江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在合理界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能和任务的基础上,对符合政府规定的建设发展等项目支出,由同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通过专项补助方式足额安排,主要包括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含修缮)、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人员培养培训经费,以及含基本工资和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的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部分等基本人员经费。

    对地处山区、海岛且因服务人口稀少等客观因素造成收入不足以弥补正常运行所需合理支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浙江省内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补助政策,确保机构正常运行和人员合理待遇。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并实行“人、财、物”紧密型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统一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范围。对其他类型的村卫生室,可统筹整合运行补助政策规定资金,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照改革政策要求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浙江省还制定完善差别化医保报销政策,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支付比例,引导城乡居民在基层就诊。通过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和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完善基本医疗服务由医保和个人购买为主的补偿模式。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责任医生(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探索医保门诊按人头付费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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