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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维护互联网领域竞争秩序期待规范升级

2019年02月24日454未知admin

  日前,根据北京海淀法院官网消息,海淀法院受理了爱奇艺诉乐视不正当竞争案。7月18日,乐视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向用户推送主题为“和原版相比,《中国有嘻哈》简直就是中国小西瓜”、副题为“中国有嘻哈,不在《中国有嘻哈》”的文章,并在自家视频节目后附加指向性标语,引导观众拒看《中国有嘻哈》并设置链接引向境外同类型节目。制作该节目的爱奇艺公司认为乐视公司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其诉至法院。 

  乐视和爱奇艺间的纠纷,让不少公众又借此感受了一把互联网时代网络视频公司之间无处不在的明争暗斗。究竟孰是孰非,目前尚无结论,但是,不容忽视的一种现象是:野蛮生长于互联网领域的营销手法令不少企业相继卷入不正当竞争诉讼中。企业间竞争得头破血流的案件频发,但相关立法却有些滞后。 

  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施行,鼓励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核心原则自然不会过时,但当年无法预知日新月异的互联网发展,其不少规定已远远落后于现实需求。 

  首先,未直接界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大量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没有准确合适的法律条款对应,对其定性、取证、惩罚都存在难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备受考验,还容易出现司法标准不统一的情况。甚至,即便是对确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惩罚力度也偏弱,违法成本很低。 

  再者,诉诸法律是最后的权利救济手段。在信息更迭快速的互联网时代,消费者的关注度转瞬即逝,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复杂性、专业性也让不少人难以分清是非,很多企业面临赢了官司输掉市场的困境。而且,如果事前没有有效的协调,每起竞争纠纷都发展到对簿公堂的程度,对企业、对消费者、对维护行业秩序都会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 

  其实,一些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相对明朗,一些不当行为也早就显露端倪。只是,相关管理部门似乎还未形成完整清晰的治理思路或应对方案,更多的是就案处理、事后整治,效果并不理想。倘若对不良竞争行为早发现、早调解、早引导,培养良性关系于日常,企业间“伤人一千自损八百”的双输局面或能避免。 

  立法不完善、司法救济不充分、行政执法不及时,这样的竞争环境下,吃亏的最终是消费者。用户的屏幕不是企业间的战场。对于行业发展来说,始终应绷紧一根弦:竞争应建立在不损害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 

  当前,反不正当竞争法正面临施行24年来的首次修订,期待立法部门能充分考量互联网发展的现状与前景,为互联网企业间的白热化竞争戴上“紧箍咒”,真正让互联网的进步惠及公众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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