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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保姆纵火案”庭审:被害方请求判处莫焕晶死刑立即执行

2019年02月18日149未知admin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煜) 杭州“保姆纵火案”庭审仍在持续。今日(1日)晚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通报庭审情况称,双方就火灾发生过程等产生分歧,法庭通知参与现场勘验的民警出庭作证,被害方请求法院判处莫焕晶死刑立即执行。目前法庭辩论还未结束,庭审仍在继续。

  参与勘验民警出庭作证

  今日下午1时15分始,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开庭审理莫焕晶涉放火、盗窃罪一案。

  杭州中院称,下午的庭审中,公诉人继续进行举证。对报警群众、参与灭火救援的物业和消防等人员、急救医生、邻居及被害人亲属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诉讼代理人)主要提出,消防员的证言未反映出第一时间的救火情况,部分物业人员的证言真实性存疑,物业消防设施及管理存在问题;(莫焕晶)提出其有配合救援行为;(辩护人)主要提出,消防救人指令不及时、搜寻路线不当,物业的消防设施及管理、救援处置存在问题,莫焕晶有配合救援行为。对打火机、水桶、榔头等物证,辩护人认为水桶和榔头能印证莫焕晶有救火行为;(诉讼代理人)提出水桶并未实际用于救火,莫焕晶供述用榔头敲击玻璃试图救人虚假。

  对接警单、急救病历、现场报警器记录、网络赌博记录等书证,及火灾现场调查报告、火灾扑救情况、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电子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

  (辩护人)主要提出上述部分证据反映出相关职能部门的救援沟通及物业消防设施存在一定问题,火灾现场调查报告不能替代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申请参与现场勘验的民警出庭作证。

  此后,法庭通知参与现场勘验的民警出庭作证,辩护人主要围绕进行第二次现场勘查的原因、窗帘与沙发的距离、提取水桶的位置及桶内有无水、玻璃窗有无击打痕迹、被害人受困房间有无过火等进行发问;公诉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合议庭进行了补充发问。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人出举的第四组证据均无异议。

  为证明莫焕晶供述,用榔头敲击玻璃试图救人虚假,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出示了其用榔头敲击玻璃的实验照片,公诉人、辩护人均认为该项证据没有证明力,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辩护人出示了由法庭调取的省市消防等部门联合调查结论,以及物业存在问题的相关证据材料,法庭出示了第一批赶至火场的两名消防战士书面证言,各方均无异议。

  对此,莫焕晶提出,当时其告诉消防员火灾地点并提供房卡;辩护人提出上述证言反映出物业消防设施及消防救援存在一定问题;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物业消防设施等问题不能减轻莫焕晶的刑事责任。

  被害方请求判处莫焕晶死刑立即执行

  杭州中院称,因联合调查结论涉及较多消防专业性问题,法院依职权通知公安部灭火专家等两名有消防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合议庭就火灾扑救、火场救援及消防设施中的专业性问题进行了发问,控辩双方、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进行了补充发问。两名消防专家分别作了解答说明。

  法院称,在举证、质证过程中,被害人林生斌违反法庭纪律,突然咆哮并将诉讼代理人的保温杯掷向莫焕晶,砸中一名法警的面部,且不听制止,审判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莫焕晶在居民住宅内放火,致4人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放火罪、盗窃罪。莫焕晶对如何控制火势事先未采取任何准备措施,即便对本案严重后果持过失心态,依法也应当构成放火罪并对全部后果承担责任。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补充提出莫焕晶具有杀人的间接故意;预谋放火且作案时思维清晰、精神正常;莫焕晶偷盗、撒谎成性,人品低劣,归案后的供述避重就轻,所提放火动机等辩解不足采信,庭审中无悔罪表现;本案不存在多因一果的问题,物业、消防的问题不能减轻莫焕晶的罪责,假如没有物业、消防的灭火救援,后果将更严重;请求法院对莫焕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查明火灾的完整过程。

  法庭辩论尚未结束。18时25分,审判长宣布休庭,庭审将于19时继续开始。

编辑:王中新 王晓琳 校对: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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