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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司法拘留不能减免法定义务

2019年02月19日502未知admin


    南方日报讯 (记者/卢慧 通讯员/贾祥 舒文 吴铁辉 张佳宾)司法拘留作为司法强制措施之一,是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的重要手段,今年以来,大亚湾法院共对4名申请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针对部分被申请执行人“以拘代还”的错误想法,法官提醒,作为一种处罚措施,司法拘留并不能减免法定义务,代替还债。

    江某向蔡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蔡某多次追讨,江某却不承认借款事实、不偿还借款。2016年4月,蔡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江某偿还借款。大亚湾法院经审理查明借款事实后,判决被告江某偿还借款及利息12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江某仍不履行还款义务。

    2017年4月,蔡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多次前往江某家,其均不在家,后来发现江某坐在家中等待执行法官上门,并伸出双手同意被带走。执行法官明确告知江某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江某坚持自己无偿还能力,法院遂作出拘留决定。其间江某对法官的释法说理置若罔闻,并多次对法官进行言语攻击。后来,江某在充分理解法律后,知晓被拘留后仍旧要履行义务,主动打电话到法院向执行法官道歉,希望法官原谅之前的无理言语,并主动找到申请执行人蔡某,协商还款事宜。

    案件执行法官解释,司法实践中,收到法院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拘传后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作为一种处罚措施,拘留并不能减免法定义务。相反,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如仍拒不履行生效裁判义务,该行为将有可能被认定为拒执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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