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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铁中院协调一起治安行政案件促成一起民事案件达成和解协议

2019年02月22日563未知admin

2017年9月8日,在兰铁中院法官的努力下,上诉人贾某某诉被上诉人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第三人周某某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协调结案,上诉人贾某某申请撤回上诉,兰铁中院依法裁定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同时对第三人周某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贾某某民事赔偿案件一并调解成功,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第三人周某某同意到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办理申请撤诉手续,双方当事人对兰铁中院法官充分考虑当事人之间的情况,从解纷的实效角度考虑,表示十分满意。该行政诉讼案件的协调结案,不但解开了当事人之间的“法结”,也解开了当事人之间的“心结”,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上诉人贾某某与第三人周某某均系甘肃省渭源人,两人是亲戚关系。2016年6月5日,贾某某与周某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因摆摊发生肢体冲突,撕扯中周某某朝贾某某鼻子打了几拳,致贾某某鼻出血,贾某某用砖头击打周某某头顶,致头皮裂伤,并遗留3.2cm长伤疤。经法医鉴定,周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6年7月,周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8月,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下属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贾某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贾某某不服,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适当。判决驳回贾某某的诉讼请求。贾某某仍不服向兰铁中院提起上诉。

2017年7月兰铁中院受理本案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周某某向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已提起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要求贾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考虑到双方是亲戚关系,在征求贾某某和周某某的意见,双方同意接受行政诉讼案件和民事赔偿案件一并调解后,法官多次与贾某某和周某某进行沟通。9月8日,中院法官再次通知贾某某和周某某一起来到法院协调,通过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细致的沟通,贾某某同意赔偿周某某的人身伤害赔偿费用,并撤回对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的治安行政诉讼案件的上诉,周某某也同意撤回了对贾某某的民事赔偿诉讼,贾某某与周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当场履行了赔付手续。同日,贾某某向兰铁中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撤回对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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