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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劝烟猝死案”改判为何点赞一片

2019年02月21日600未知admin

备受关注的“电梯劝烟猝死案”1月23日在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经开区综合审判庭二审公开宣判。记者从劝阻吸烟者杨先生的代理律师处了解到,据(2017)豫01民终14848号判决书,法院驳回了死者家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中判决杨先生补偿田女士1.5万元的判决结果也被纠正,一审二审共计1.4万余元诉讼费由田女士承担。(相关报道见A12版)
   据报道,老人确实是在与杨先生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但即便是一审判决杨先生补偿老人家属1.5万元,也是建立在“被告的行为与老人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这一法律认定的基础之上。换句话说,一审判决主要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做出的。
   实践中,引用《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司法判决很容易引来一些不解和非议。比如,高空坠物在无法查明抛物人时,为了保护受害人,往往会让整栋楼的住户一起来承担赔偿责任,毫无疑问,这里面肯定有人是无辜的。可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确立这样一个特殊的责任分配形式,谁也不能否认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主要就在于从诚信、互助、济困出发,对弱者进行必要的社会补偿,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昭显的是社会整体的公平和正义。
   不过,面对一审判决结果,舆论不满意,认为存在“和稀泥”的嫌疑。同时,提出40万诉求的死者家属,对1.5万元的补偿也不认可,于是提起了上诉。如今,二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家属一分钱的补偿也没有得到,舆论这下倒是特别满意。
   事实上,仔细推敲,一审判决最大的隐忧就在于,不是保护了弱者,而是间接保护了违法者。毕竟,在公共场合吸烟本来就是不被允许的,《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写得明明白白: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还幸亏老人家属提起了上诉,否则,存有重大隐忧的一审判决就可能得不到及时纠正,这个社会更要为此承担一个直接而又深远的影响,那就是只有不怕摊上事的人才会在公共禁烟场所积极履行公民权利,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恐怕会“理性”地选择忍受着烟民们的吞云吐雾。冷静想一想,如果制止违法行为过程中出现了意外情况,还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今后有多少人会义无反顾地履行法律所赋予他们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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