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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数百棵古枣树因拆迁移植致死 镇政府被判担责

2019年02月21日384未知admin

  原标题:河南新郑数百棵古枣树因拆迁被移植致死,镇政府被判担责

  停止侵害、生态环境修复、赔偿服务功能损失……12月28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因移栽枣树致死,镇政府担责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郑州市人大代表、新闻媒体记者和专家学者等30多人旁听了庭审。

  案情回顾

  该案由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绿发会)提起诉讼。起诉新郑市薛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薛店镇人民政府)、新郑市薛店镇花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花庄村村民委员会)等五被告一起环境侵权纠纷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2月18日,新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对新郑市薛店镇第三社区(好想你)新型社区项目立项请示的批复》,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新郑市薛店镇S102北侧,解放北路西侧。2014年8月《新郑市政府投资项目相关部门初步意见》显示新郑市薛店镇第三社区完全小学建设项目,位于薛店镇第三社区,薛店镇S102北侧,解放北路西侧。2014年10月31日,新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新郑市薛店镇好想你社区幼儿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实施薛店镇好想你社区幼儿园项目,拟建地点位于薛店镇S102北侧,解放北路西侧,东临园林大道,西邻好想你社区。

  因上述项目拟占用土地属花庄村集体所有,土地上栽种有枣树,2014年1月,经薛店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花庄村民委员会相关人员带领本村人员和施工队在未依法办理采伐和移栽手续的情况下,对位于花庄村西北地的枣树进行移栽,经新郑市森林公安局认定,共移栽枣树1870颗,涉及198.5亩枣林地,薛店镇人民政府称上述枣树被移栽至王张村的中华古枣园内。经本院现场勘查,位于王张村的枣树移入地现场有死亡枣树680棵。对薛店镇人民政府移栽枣树的行为,新郑市林业局曾于2014年3月18日下发过通知,要求其补种移栽树木5倍(9500株)的树木,并于2015年3月31日完成。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对位于花庄村的枣树移出地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发现,涉案土地上已建成三层楼房一座,公示栏显示系薛店镇花庄村完全小学幼儿园项目。

  另查明,薛店镇花庄村树立有编号为“新保038”号的新郑市古枣树薛店镇花庄村保护区牌子,该牌载明对位于新郑市薛店镇花庄村1023亩古枣林实施文物级保护。该古枣林共有百年以上古枣树17660株,其中一级保护古枣树691株(树龄500年以上,并实施单株挂牌保护),二级保护古枣树1857株(树龄300年-499年),三级保护古枣树15112株(树龄100年-299年)。保护单位为新郑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有新郑市林业局、新郑市红枣科学研究院和新郑市旅游和文物局。

  案件审理期间,郑州中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公告了案件受理情况,并告知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鉴于本案证据较多, 2016年12月8日郑州中院召开庭前会议,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2016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其后,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并对新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

  划重点

  被告新郑市薛店镇人民政府及新郑市薛店镇花庄村民委员会停止继续实施违法移栽或者采伐枣树的行为。补种因被移栽致死的枣树数目5倍的林木,并对补种的林木抚育管护三年。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3616818.9元,该款用于本案的生态环境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环境修复。在位于王张村的枣树移入地现场展示因移栽致死的古枣树,设立警示标识,作为今后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警示基地。在国家级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支付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差旅费、律师费等费用117031元。驳回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注重预防原则:判令被告薛店镇人民政府及花庄村民委员会停止继续实施非法移栽或者采伐枣树的行为

  坚持注重预防原则。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要求损害生态环境者承担预防性责任的方式,是落实环境保护法预防原则的重要手段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作了规定,这一规定中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仅可以针对已经发生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也可以针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的行为。薛店镇人民政府及花庄村民委员会未办理移栽手续移栽花庄村1870棵枣树的行为虽已实施结束,但因在薛店镇范围内,仍存在数量巨大的枣树,多数枣树树龄较长,为防止后续被告继续非法实施破坏生态的行为,故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判令被告薛店镇人民政府及花庄村民委员会停止继续实施非法移栽或者采伐枣树的行为。

  修复为主原则:伐1补5 补种被移栽致死的枣树数目5倍的林木,并对林木抚育管护三年

  坚持修复为主原则。生态环境被污染或者破坏后,对社会公共利益而言,恢复原状是最重要的诉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适用了异地修复、限期履行、第三方治理等生态修复责任方式。被告薛店镇人民政府及花庄村民委员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未办理移栽手续的情况下移栽1870棵枣树并致枣树大面积死亡,属于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恢复林地、植被的法律责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令被告薛店镇人民政府及花庄村民委员会根据气候状况,在判决生效后十个月内按照技术要求补种被移栽致死的枣树数目5倍的林木,并对林木抚育管护三年(管护时间从补种的树木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本院将依法指定由第三方代为恢复,恢复费用由被告薛店镇人民政府和花庄村民委员会共同承担。

  坚持损害担责原则。拟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与政府财政部门等协商确定环境赔偿金的交付使用方式,将环境赔偿金专款用于恢复环境、修复生态、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坚持损害担责原则。在本案中,除了判令薛店镇政府及花庄村民委员会承担预防性责任和恢复性责任,还判令二被告承担赔偿性责任,即赔偿服务功能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新郑是我国的红枣之乡,本案涉及枣树树龄较长,承载着当地群众的记忆和乡愁。被告薛店镇人民政府和花庄村民委员会在未办理移栽手续的情况下,违法移栽枣树的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应当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经咨询有关专家,依据《第八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河南省森林资源清查成果》及《河南林业生态省及提升工程建设绩效评估报告》,河南省2016年平均每亩林地森林生态价值为3***4.15元(森林生态价值包括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固碳释氧、营养物质积累、净化环境、生物多样性、农田防护、森林休憩等价值),参照这一数据,则本案涉及198.5亩枣林地一年的森林生态价值为723363.78元。本院根据本案侵权责任人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侵权责任人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服务功能损失为所涉枣林地五年的森林生态价值,即判令被告薛店镇人民政府及花庄村民委员会赔偿服务功能损失3616818.9元。该款用于本案的生态环境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环境修复。下一步,我们将探索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与政府财政部门等协商确定环境赔偿金的交付使用方式,将环境赔偿金专款用于恢复环境、修复生态、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向公众赔礼道歉

  本案还适用了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薛店镇人民政府及花庄村民委员会对其未经法定程序移栽枣树致死,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向公众赔礼道歉。

  原告的差旅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

  此外,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本次诉讼的差旅费、调查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令被告薛店镇人民政府及花庄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绿发会差旅费、律师费等费用117031元。

  建立古枣树展示园,设立警示标识,作为今后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警示基地

  坚持公众参与原则。本案开庭前,我院通过本院官方网站及时发布开庭公告,社会各界群众、新闻媒体记者和专家学者旁听了庭审。同时对原告要求建立古枣树展示园展示因移栽致死的枣树及其制品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建立展示园可以起到警示教育、预防后续侵害继续发生、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等作用,而且,从事环境警示教育也可视为一种替代性修复方式,故对该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从因地制宜的角度出发,判令被告薛店镇人民政府在位于王张村的有大量死亡枣树的枣树移入地现场展示因移栽致死的古枣树,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该枣树移入地现场设立警示标识,作为今后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警示基地。

  坚持适度发挥职权作用的原则。在诉讼平等、中立裁判的基础上,重视证据的调查搜集和保全,最大限度的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本案审理期间,本院依职权调取了部分证据,应原告中国绿发会的申请,对枣树移入地多次进行了现场勘验;对移入地现场、已死亡枣树树干及有关证据进行了保全。鉴于本案具有的高度专业技术性和复合性的特点,本案合议庭成员多次走访有关专家,咨询有关专业技术问题,有关专家对本案的审理提供了专业技术支持。 

  来源:“郑州中院”微信公号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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