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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事件屡屡发生 专家:企业受暴利驱使 举报保护仍不足

2019年02月23日93未知admin

  正义网北京8月24日电(记者 安伟光)8月11日,鞍山市政府官网发布了对辽宁岫岩县2014年洪灾死亡失踪人数瞒报事件的追责结果,此时距离洪灾发生已经过了5年。而就在同一天,山西省和顺县吕鑫煤业发生边坡滑坡事故,当地政府表示无人员伤亡。9天后,***安委办发布通报,称吕鑫煤业存在有预谋、有计划、有组织地瞒报事故人数。 

  据网上公布的资料显示,自2006年至今,就有山西“5·18特大透水事故”、河南省渑池县“2·2”兴安煤矿火灾事故、贵州平坝煤矿爆炸事故等不下7起事故存在瞒报现象。而今年以来,更是有3起瞒报伤亡人数事件发生,并引发社会持续关注。为何瞒报伤亡人数事件屡有发生却又屡禁不止呢? 

  四种原因导致瞒报发生 

  “从以往查处的事故瞒报案例来看,瞒报事件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几种。”重庆大学新闻学院院长董天策总结说,“一是事故发生企业受到暴利驱使,二是顾及地方利益,三是事故的发生与腐败事件牵连,四是当地领导害怕影响个人仕途因此铤而走险。” 

  记者在分析相关资料后发现,近年来发生的多起瞒报事件均系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瞒报,仅有岫岩洪灾为发生自然灾害后瞒报。早在2006年,时任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司长的王振耀就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自然灾害的死亡人数不像矿难那样要追究行政责任,因此没有必要隐瞒,也不可能瞒得住。”而与之相对的,瞒报自然灾害伤亡人数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来说则属于渎职行为,如果造成救援不力等严重后果的,反而会被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出现这种现象似乎并不能凭上述四种原因作出合理的解释。 

  “出现瞒报自然灾害现象,可能是当地相关负责人混淆了自然灾害事故和人为责任事故的概念,而二者皆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秘书长彭新林解释说,目前我国全面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级政府对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政府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实行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在此基础上,各地区各单位也均实行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对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考核制度。 

  “因此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尤其是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势必会严重影响对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负责人的政绩考评,进而影响其职务升迁。”彭新林总结说,地方相关负责人误以为自然灾害伤亡人数会影响到其职务升迁,是此种瞒报现象的主要原因。 

  谎报安全事故入刑已久但定罪难 

  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其中明确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该罪名,显示共有30条结果,2006年以来有9起案件因被告人犯该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当记者分别输入关键词“瞒报、玩忽职守”、“瞒报、渎职”时,显示结果数量为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十余倍,这意味着当发生瞒报后,相关责任人多是以渎职罪、玩忽职守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少有因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获刑的。除此之外,还有部分相关领导和负责人被处以党纪或行政处分。那么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呢?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讲师孙道萃解释说,《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其入刑宗旨就是为了打击不报或谎报安全事故的行为,避免因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而引发延误事故抢救等更严重的后果。该罪的增设,对遏制实践中不报、谎报的问题有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需要证明不报、谎报与延误事故抢救及情节严重之间的直接性刑法因果关系,因此在具体认定时难度较大,导致最后定罪处罚的数量并未达到当初的立法预期。” 

  彭新林进一步解释说,造成此种现象与该罪的入罪门槛较高也有一定关系,因为构成该罪的客观条件除了故意不报、谎报情形之外,还必须符合“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 

  “此外,由于危害矿山生产安全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因相关定罪量刑标准不明确,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办理。”彭新林补充说,此种情况直到2015年12月,两高出台《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才有所改观。 

  目前瞒报线索主要靠群众举报或媒体报导 

  对比近期通报的两起瞒报事件可以发现,和顺矿难在瞒报被揭开的前一天,还行政拘留了在贴吧、微信圈散布滑坡造成人员和机具被埋的“造谣者”。而岫岩洪灾发生后,确切死亡人数更是被瞒报长达5年之久。瞒报事件被频繁报道却仍屡禁不止,那么,查处此类事件的难点究竟在哪? 

  “从目前媒体通报的几起瞒报事件看,目前发现瞒报线索主要还靠群众揭发检举或媒体报导。”董天策分析认为。 

  “其实早在2013年,安监总局就制定了《关于保护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人的意见》,明确要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制定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信息。”彭新林表示,对举报人的保护不能仅满足于纸上,要解决这一问题还应给制度通上“高压电”。“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甚至滥用行政执法权力想方设法掩盖真相的,必须严肃问责,如此方能确保做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 

  “此外,还可以专门制定举报人保护法,通过置换身份、隐匿身份、更换居住地等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有效保护。”孙道萃进一步补充说。 

  遇到重大灾难事故 国外怎么做? 

  美国:构建完备且覆盖全国范围的应急管理网络 

  1976年,美国通过《全国紧急状态法》,这是目前该国影响最大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全国紧急状态法》对紧急状态的宣布程序、实施过程、终止方式、紧急状态期限以及紧急状态期间的权力作出了详细规定。从总体上看,美国应急管理体系实行联邦政府、州和地方的三级反应机制,而这些机构及机制形成了美国信息资源和社会资源充分共享,组织机构完备且覆盖全国范围的应急管理网络。 

  2003年8月中旬,美国东北部和中西部一些地区发生了该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停电事故,美国国土安全部等在45分钟内就确定事故并非由恐怖袭击造成,并很快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发布,起到了安抚人心的作用。 

  英国:内阁大臣如未履行义务可能被诉至最高法院 

  2004年,由英国议会通过的《英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在该国实施。该法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政府的首要选择是在符合国家利益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准确发布信息。内阁大臣应当要求参与突发事件处理的个人和团体,按照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提供为履行该部分责任而采取行动的信息,解释未采取行动以履行责任的原因。 

  根据《英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如内阁大臣和个人、团体未履行该法规定的相关义务,会在英国最高法院或最高民事法院被提起诉讼。 

  而2000年英国颁布的《信息自由法》则规定,在政府接到突发事件发生消息后的20分钟内,就要向媒体发布第一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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