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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玲一元认购股权"案落定 北京文化公司股东上诉被驳回

2019年02月23日520未知admin

  “贾玲一元认购股权”案落定 《战狼2》投资方股东上诉被驳回

  正义网北京8月22日电(实习记者 郭璐璐)“指贾玲一元认购股权不公,大碗投资方被股东起诉”一案落定。8月2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同股不同价”纠纷案进行二审宣判,驳回了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三中院在进行公开宣判(图片来源于中国法院网)

  记者注意到,深陷纠纷的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化公司)是A股上市公司,是一家全产业链影视娱乐传媒集团,投资了最近火得一塌糊涂的《战狼2》。

  据媒体此前报道,提起诉讼的李某是北京文化的一名股东,持有该公司股票10000股。他说,自己作为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不能被亵渎,“北京文化是上市公司,成立大碗娱乐花的是股民的钱,溢价50倍购买股权,对于股民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股东指北京文化投资显失公平

  北京文化公司和喜剧演员贾玲、著名编剧孙集斌、制片人张广辉等3人,签订投资协议成立了北京大碗娱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碗娱乐)。协议约定,北京文化公司出资1000万元占股20%,而贾玲出资35万元占股35%,其他二人出资45万元占股45%。

  北京文化公司股东李某认为,公司以50倍溢价出资,不符合《公司法》关于“同股同价”的规定,遂将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投资协议实质系贾玲等以身份和知名度过度作价出资,属于上市公司高溢价收购明星公司、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变相转移上市公司资产的行为,亦违反了同股同权及公平原则。”李某说。

  基于此,李某请求确认北京文化公司关于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合作成立大碗公司议案的董事会决议无效。

  北京文化公司对此并不认同,称董事会决议并未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不构成决议无效的法定事由,“其程序、内容均无瑕疵,应为有效。”

  朝阳区法院一审认为,李某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北京文化公司的涉案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2017年4月12日,朝阳区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文化公司否认“名气出资”之说

  8月10日,北京市三中院公开审理此案。李某坚持,大碗娱乐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直接改判确认北京文化投资大碗娱乐的决议无效。他认为,北京文化公司以溢价50倍认购股权,而贾玲等人则是一元就认购了公司的股权,显失公平。

  北京文化公司一方否认,大碗娱乐的其他三名股东并没有将自身的名气认缴成为公司的资本金,并称公司投资的1000万元中,20万元为认缴出资资本,980万元是北京文化对于大碗娱乐的投资。

  关于公司决议内容违法《公司法》的说法,北京文化方面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仅适用于有限公司,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不适用大碗娱乐。”

  不过,北京文化公司一方也坦言,公司投资大碗娱乐是看中其他三名股东都是娱乐文化领域从业的相关人员,具有投资的商业价值。“一人价值可在投资中体现,法律中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我们认为法无禁止即可为。”

  二审法院:大碗公司股东有协商空间

  8月21日,北京市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碗娱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性程度不同,其股东的出资及股权的取得有充分的协商空间。”法院指出,《公司法》未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对应公司股权比例做强制性规定,李某主张的出资约定违反“同股同价”原则缺乏法律依据。

  判决书称,大碗娱乐股东《合作协议》约定,贾俞玲(即贾玲)、孙集斌、张广辉不仅有出资义务,还有全职任职及竞业禁止等义务。李某主张合同约定不公平,与合同实际的权利义务约定内容不符,缺乏事实依据,且涉案董事会决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基于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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