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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绥法院积极为农业高效节水项目建设服务效果好

2019年02月20日391未知admin

  扶绥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通过多沟通、多调解、促和解的工作方式,运用审判工作的多渠道、全方位功能积极为经济生产服务。近日,该院民二庭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成功化解了当事人几年来的积怨,为3个自然村的高效节水项目建设提供支持,受到双方当事人和村民的一致称赞。

  2013年度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在扶绥县龙头乡的三个自然村作为片区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得到实施。项目建设有蓄水池和改扩建泵站以及农作物区铺设管道等,农业灌溉面积达2.04万亩,目的为进一步解决村民饮用水和生产用水困难。该工程施工完成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负责管理的某职能部门与农业灌溉专业合作社签订管护合同书,约定由合作社承接灌溉系统的管护工作,合作社对灌溉系统设备设施只有管理权和经营权,没有所有权;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维修费用视事情性质协商解决;合作社收取的水费作为经营收入,并向村里部分提留。双方按合同约定列明清单,办理了移交手续。可工程使用不久,合作社就发现了问题,水泵无法正常使用,地下管道爆裂、井伐经常漏水等现象,小问题大故障陆陆续续出现,村民意见很大。合作社认为这是由于灌溉系统设备设施质量问题造成,应当由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维修;而对方认为这是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应由使用者负责。但从大局出发,一开始某职能管理部门还是担起了责任。可当初职能管理部门派人维修只是简单处理并没有彻底解决问题,造成没有正常供水成了三个自然村真正需要解决的难题。过后,某职能管理部门对合作社的要求便采取了拖延推诿的态度,迟迟没有回复,更没有派人前往排除解决。为了能够尽快开展正常的管护和经营,使村民在农忙时节有水可用,合作社无奈地垫付资金自行请人维修,暂时解决当下困难。但由于没有对灌溉系统进行全面检修,维修就成为了新常态。由于合作社垫资达30多万元,资金有限,而且某职能管理部门又不予理睬过问。为此,合作社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某管理部门支付维修费31万多元;赔偿违约金16.8万元;并且要求对方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扶绥县法院受理案件后,主办法官认识到农业“双高”基地建设正在该县如火如荼地开展,此类纠纷的处理影响范围广,于是当即向该院领导汇报。该院院长指出该项目作为“双高”基地建设的一部分,必须抓紧审理,运用审判职能作用及时为农业生产提供保障。据此,案件主办人电函某职能管理部门领导,初步分析各自所应负责任,要求他们不管各方如何承担责任,解决群众的生活生产用水问题是首选,不能再因为缺乏用水而影响季节性的生产,以此来引起了他们的高度重视。通过再三沟通,他们表示及时派人前往现场了解情况,尽快给群众用上水。不久,三个村庄都用上了水。过后,在主办法官的组织下,双方就维修费的承担以及以后如何规范管理进行了沟通,达成了和解,双方都很满意。问题得到了解决后,合作社带着满满的乐意前来法院撤回了起诉,这样一场看似紧张的三年怨斗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终于握手言和,排除了灌溉工程管理的后遗症,为农村农业生产提供了高效优质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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