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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跨省倾倒太湖案”二审维持原判 |沸点

2019年02月21日52未知admin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煜)一度引发关注的苏州“垃圾跨省倾倒太湖案”,近日迎来二审宣判。最高检官网通报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三名涉案人员上诉,维持原判。

  跨省倾倒垃圾入太湖

  新京报此前报道,2016年7月1日,有群众举报称,8艘运送疑似建筑和生活垃圾的船只,停靠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的江苏省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码头,欲向该所废弃的宕口堤岸上倾倒。7月6日,苏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通报称,经立案侦查发现,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案发,该所废弃宕口已被倾倒垃圾12000吨。

  “垃圾跨省倾倒太湖案”引发关注。苏州警方查明,2015年底至2016年初,王菊明、陆小弟两人,在江苏省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绿化土施工期间,获得孙秋林的虚构承诺,其称可以承揽戒毒所内的一个填埋工程,并以需向戒毒所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二人25万元。王菊明、陆小弟在未与戒毒所签订任何填土协议的情况下,为赚取每吨约7至10元的垃圾处置费,将未经处理的垃圾直接倾倒至宕口内,这些垃圾多为来自上海的生活垃圾。

  三名嫌疑人被判刑 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17年10月31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对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认定,至案发时,涉案污染行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828万余元,另因对被污染场地进行覆土复绿已产生225128.3元环境修复费用,两者共计人民币850万元。另有8艘载有垃圾的船只因被及时查获而未倾倒。

  姑苏法院据此判决,王菊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陆小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孙秋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一审判决后,三人不服,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日(1月1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通报称,2017年12月29日上午,“垃圾跨省倾倒太湖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终审裁判。

  最高检通报称,二审中,检察机关根据争议焦点,对原审判决是否应当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二类水质标准,作为判断涉案垃圾渗滤液中挥发酚超标的依据,是否应当认定涉案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系“有害废物”等六点进行逐一答辩。

  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庭审,苏州中院认为,上诉人王菊明、陆小弟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后果特别严重;上诉人孙秋林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数额巨大;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法院当庭作出裁判:驳回三位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编辑:艾峥 校对:陆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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