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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能退吗?法院根据“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原则作判决

2019年02月18日591未知admin

大洋网讯 韶关市仁化县一名村民,投入4.5万元入股某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称“合作社”)后决定退股。合作社却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清款项,并不承认退股凭据的有效性。记者昨天从韶关市仁化县人民法院获悉,该村民诉请法院判决合作社返还股金6万元,获得法院支持。

2013年,原告毛某以45000元入股被告仁化县某合作社,并由时任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林某出具收条,收条中注明“今收到毛某资金入股人民币现金肆万伍仟元整(45000元),收款人林某”,并加盖合作社公章。

2014年4月,毛某以合作社运营陷入困难为由提出退社申请,随后合作社向毛某出具《凭据》。该《凭据》中注明:“前有毛某加入某合作社股金共款陆万元整(¥60000元)按合作社章程法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规定,自愿退出某合作社,因资金已经投资所用,现不能支付款项,保证此款叁年内付清。(此款不计算利息)”。该凭据同样由林某签名及合作社盖章确认。《凭据》中多出的1.5万元,原告认为是其帮被告耕田的工钱,而被告则认为这是利息。

2017年4月,毛某赴合作社催款被拒绝。2017年5月11日,原告毛某将该合作社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该法有关规定向其返还,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本案中,在原告向被告提出退社申请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凭据》,《凭据》中言明3年内付清原告股金共款6万元,应视为被告同意退股,该凭据对被告具有约束力,被告应按照该凭据中的约定履行。据此,仁化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毛某6万元。该判决业已生效。

 (广报记者卜瑜 通讯员黄健婷、卓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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