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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一男子为泄私愤多次损害公私财产

2019年02月21日68未知admin

  正义网钦州1月10日电(通讯员 吴欣镁)翟某是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人,因认为自己帮助他人建房却没有得到理想的工钱而心生不满。为发泄私愤,2017年1月8日18时许,他驾驶电动车经过小董桥头周某山的摩修店时,从电动车上拿出一个装有汽油的塑料瓶,将汽油倒在摩修店的东侧木门角并用打火机点燃后逃离现场。之后火势虽被扑灭,但摩修店的木门角已被烧出了一个洞。

  2017年1月9日凌晨4时许,翟某在家中翻来覆去无法入睡,便驾驶电动车外出吃夜宵。当经过小董镇板城路口时,发现路口安装有监控设备,在自己经过的时候监控闪烁,便认为自己已经戴了头盔还被拍照,于是怒火中烧,停车拿砖头砸向监控设备。

  在经过小董镇商贸城黄某强经营的某食品批发店时,因被监控设备拍照的余怒未消,其又从电动车上拿出装有汽油的塑料瓶往该食品批发店的西侧大门缝下倒汽油,点燃后随即驾驶电动车离开,店铺大门着火后不久,火势自然熄灭。

  当翟某行驶至“某某兽药经营部”时,看到翟某理停放在经营部门口的高尔夫小轿车,认为翟某理曾造成自己家里的几千只鸡感染禽流感死亡,出于报复,便又从电动车上装有汽油的塑料瓶往翟某理的小轿车倒汽油并点燃,将小轿车烧毁。

  翟某可逃离现场后回到家中,将电动车换成摩托车往老家方向行驶。在行驶至小董宾馆东大门对面的道路时,看到周某安停放在该处的小轿车,由于余怒未消,便再次拿出汽油倒在小轿车上点燃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

  翟某归案后,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翟某理的损失5万元,得到翟某理的谅解。经查,翟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但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翟某故意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放火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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