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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谎报药品安全事故拟处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2019年02月18日134未知admin

  原标题:隐瞒谎报药品安全事故拟处“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10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与现行药品管理法相比,草案进一步明晰了药监部门的监管职责,新增责任约谈制度,并明确了隐瞒谎报药品安全事故的处分标准。

  草案提出,如果药监部门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或者未及时消除隐患,那么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药监部门对其主要责任人进行责任约谈;如果地方政府未履行药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重大隐患,那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药监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同时规定,如果发生三种情形,县级以上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被处以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这三种情形包括: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隐瞒、谎报、缓报药品安全事故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故的。

  药监部门如果隐瞒、谎报、缓报药品安全事故,或者对发现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依据草案的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被处以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联合惩戒制度”,要求药监部门建立并公布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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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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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QQ:3402123920   最后修改时间:2019-12-21 18: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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