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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三级保护区内禁止“围湖造地”

2019年02月20日299未知admin

星报讯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自2014年修订以来,巢湖治理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3月30日,记者从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了解到,该条例将会再次修订,并在此次会议上对修改草案进行审议。根据草案,本次修改主要集中在调整保护区禁止行为、增加问责力度等方面。

会议期间,省环保厅厅长徐恒秋在《关于修改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中提到,对照国家确定的巢湖流域2020年水质考核目标要求,当前巢湖主要入湖河流总磷和总氮距离控制指标依然存在较大差距,亟须修改完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管控措施,以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深化巢湖水环境综合治理。

此外,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自2014年修订以来,巢湖治理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一些涉及巢湖水污染防治的制度也发生了重大调整,我省也先后出台了湿地保护、湖泊管理等地方性法规,因此亟须修改《条例》,完善巢湖水污染防治规定,确保法制统一。

根据修改内容,本次修改主要集中在调整保护区禁止行为、增加问责力度等方面。新增在一、二、三级保护区均禁止围湖造地的条款。此外,修改中还包括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增三种禁止行为,如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改变湿地用途或者占用湿地等。而针对在一级保护区内开垦、围垦、填满等改变湿地用途的,将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并处非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占用湿地的,限期治理或者恢复,处非法占用湿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还新增了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排放限值,这个限值严于国家标准,解决巢湖水华高发、湖体富营养化问题。对于在水环境一级保护区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污建设项目的,将被处以50万元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直接或者间接排污,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关闭。

巢湖流域实行湖长制、河长制,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湖长制、河长制体系,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本次修改还增加了针对失职渎职的问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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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QQ:3402123920   最后修改时间:2019-12-21 14: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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