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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全面实行从价计征方式

2019年02月19日566未知admin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0日讯(记者 曾金华)11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两部门表示,这是为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公众可以在2017年12月20日前提出意见。

  1984年9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两个条例草案),规定自1984年10月1日起,对开采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1993年12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了两个条例草案。《暂行条例》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类,并明确实行从量定额的征收办法。2011年9月,***对《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明确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征收办法。

  根据***、***的决策部署,自2011年11月起,陆续实施了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自2016年7月起全面实施改革,对绝大部分应税产品实行从价计征方式。改革坚持“清费立税、合理负担、适度分权、循序渐进”的原则,建立了税收与资源价格挂钩的自动调节机制,增强了税收弹性,形成了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了其组织收入、调节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功能作用。1994年至2016年,全国累计征收资源税7972 亿元,年均增长14.8%,其中2016年征收资源税951亿元。总的看,资源税制度已比较规范和完善,制定法律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两部门介绍了制定该法的总体考虑:一是坚持资源税改革政策。考虑到资源税改革已全面完善了税制要素、健全了征管措施、优化了税收制度,可保持改革确定的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全面实行从价计征方式,将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

  二是赋予地方适当税收管理权限。考虑到我国地区之间资源禀赋、开采条件等差异较大,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的前提下,由地方在《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三是授权***开展水等资源税试点。考虑到对水等自然资源征税需先行开展试点,目前立法条件还不成熟,可依法授权***组织开展相关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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