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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就《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开展三审前调研

2019年02月19日181未知admin


■治理后的长安镇人民涌 记者 郑琳东 摄

适用范围从水乡片扩至全市

东莞时间网讯 11月8日至9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满堂率调研组赴大朗、塘厦、东莞港(滨海湾新区),就《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三审前工作开展多层次调研,分别与镇街代表、相关职能部门、立法咨询与服务专家和市人大代表进行座谈,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副市长喻丽君参加调研活动。

李满堂指出,只要是中央的精神、东莞发展战略的需要,在思想上、行动上要把《条例》作为全新立法项目进行,程序一个都不能少。他要求,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性、复杂性、紧迫性;领会上级精神,扎实做好条例的修改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积极为《条例》提出建设性的建议。接下来,市人大常委会将对调研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整理、汇总、研究,作为修改法规草案的参考。

《条例》适用范围从水乡片扩大至全市

据了解,经市委批准,《东莞市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更名为《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简称《条例》),并将《条例》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全市。不少镇街认为,《条例》的制定和出台,无疑是对我市整体生态文明建设的又一利好和促进之举。

市环保局认为,适用范围从“水乡”改为“全市”,更加符合我市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议结合松山湖、滨海湾、水乡新城等园区建设情况,立足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制定更符合片区建设与发展的政策法规,特别是充分考虑涉及土地、水资源等的利用调整问题,使《条例》既落实生态保护,又符合地方不同区域的发展需求。

桥头镇认为,《条例》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全市,符合我市实际,有利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扎实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

长安镇建议,《条例》的修改要考虑到全市各片区不同地域、不同特色的生态环境,把原来是局部的范围扩展到现在是全部的范畴,不能仅仅是简单的字面上的更替,更需要统筹协调考虑,全面促进保障。

呼吁《条例》与污水治理工作相结合

当前,我市正全面打响污染治理攻坚战。松山湖提出,《条例》适用范围扩大到全市后,建议将污水治理的有关工作与《条例》相结合,进一步推动水污染治理工作和海绵城市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流域环境和近岸海域综合治理及跨区域协同治理,共同推动水安全、水环境、水生态、水文化、水资源的多重价值体现,全面实现全市水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塘厦镇建言,加快完善镇街区域合作制度。加快区域环境立法,建立多边环境管理体系,探索建立区域公共管理模式,通过合作、协调、谈判、伙伴关系、确立集体行动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区域公共事务的联合治理。

此外,加快探索建立绿色高新区,争取国家、省、市的支持,率先建立与生态补偿相适应的财税体制,绿色高新区争取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成为国家生态补偿试点,形成有利于生态补偿的转移支付制度,试行排污权交易制度,试点征收生态补偿税等绿色税种,提高生态补偿水平。

树立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严守生态红线

市规划局认为,我市自然环境和生态资源不同地区均有不同特色,《条例》扩大使用范围,应在《条例》中对东莞不同地区的特色内容作相应的增加,如山区片,应更加注重山体的保护,沿海片增加近海的岸线的保护等等。因此,对执行该条例的机构,考核的方式等需作相应的调整。

“生态红线和生态控制线是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市经信局建议,《条例》应首先树立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设定并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并与空间开发保护管理相衔接,实行最严格的管控和保护措施。推动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预留必要的发展空间。此外,市发改局也建议,《条例》应重点明确“多规合一”、生态红线管控、生态文明建设市场化机制等制度创建相关内容。

“生态文明建设发挥社会的协同、公众的参与很重要。”市人大代表袁国良称,目前农村土地很大一部分掌握在群众手上,要使生态项目顺利开展,制定行之有效的扶持政策是非常必要的。他建议在扶持政策方面要考虑加以完善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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