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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检察公益诉讼亮剑:制假者承担巨额惩罚性赔偿

2019年02月20日345未知admin


  正义网广州3月15日电(记者钟亚雅 通讯员韩丹茜)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对用工业盐冒充“粤盐”牌食盐、制售过百吨的刘某亮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因检方提出巨额惩罚性赔偿而备受媒体关注,3月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刘某亮承担112万元惩罚性损害赔偿并须登报道歉,此前刘某亮已在刑事案件中被判罚8万元,并获刑3年。据悉,该案成为广东省首宗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提出惩罚性赔偿获得判决支持的案件。

  自2016年6月开始,被告刘某亮利用购进的工业盐生产包装假冒“粤盐”牌注册商标食盐的假盐,后批发给蔡某经等人销售,多达100余吨。因刘某亮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工业盐作原料,长期大量生产、销售假冒“粤盐”牌食用盐,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共利益。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刘某亮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刘某亮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金120万元,并在广东省级以上电视台及全国发行的报纸公开道歉。2月9日,案件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进行了网络直播,8名人大代表受邀旁听了案件审理。

  当前,全国范围内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多数是围绕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诉求展开,难以真正起到震慑违法经营、打击侵害消费者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惩罚性赔偿,不仅能对这些生产、销售严重损害老百姓身体健康的食品的违法犯罪进行经济上的严惩,还能够通过惩罚性赔偿对这类犯罪进行有效遏制,修复消费者对食品市场的信心。

  近年来,广州市检察机关不断加大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办案力度,通过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守护舌尖上的安全。除上述刘某亮制售假盐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还支持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起诉了多起食品领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如被告史某清购进“粤盐”牌普通食用盐(加碘精制盐)35箱进行销售;被告邓某辉、邓某燕租赁仓库和档口,销售“粤盐”牌普通食用盐(加碘精制盐);被告钟某锋、骆某健购进“粤盐”牌普通食用盐(加碘精制盐)316箱;被告彭某胜等人在没有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并销售假冒“粤盐”牌普通食用盐等案件。据悉,广州市检察院支持起诉的这4宗案件,将近期开庭,被告均向法院表达了和解意向,届时法院将主持调解。

  截至2018年2月24日,广州市检察机关共审查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线索33条,其中民事公益诉讼线索11条,行政公益诉讼线索22条。共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诉前程序案件2件,其中办理行政诉前程序督促履职案件2件,相关食药行政主管部门均采纳建议并纠正违法行为。通过督促或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提高了社会组织保护公益的积极性和办案成效。

  为了推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工作,广州检察机关还加强了法律监督,督促食药监等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行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与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期联签了文件,双方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流食品药品公益诉讼相关案件、行政处罚案件等信息。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需要对食品药品领域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进行线索移送。对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的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食品药品领域行政违法事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与共同调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证据固定收集、数据分析定性方面提供专业咨询协助。此外,双方还推动建立案件诉前起诉主体商定制度、案件支持起诉制度、案件诉前督促制度、案件判后反馈机制等,全面形成推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工作深入发展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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