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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名男子非法开采盐砂59***立方米、砾石11450立方米获刑

2019年02月19日221未知admin

  正义网常德11月8日电(通讯员 李智勇 汤秀平)6名男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砂、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挖河砂。经湖南省桃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017年9月20日,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潘某、郭某华、郝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4万元;张某、余某、郭某坤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3万元;追缴6被告人违法所得各47000元,上缴国库。

  2016年3月,潘某、郝某等6人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每人出资6万元合伙购买挖沙船从事采挖砂石的业务,由潘某、郭某华、郝某具体负责管理船只和采砂事宜。2016年5月至12月间,6名被告人在沅江河道桃源县剪市镇喜雨村河段的南洋州、郭溶码头等地擅自采挖河砂并贩卖,自案发,6人各分得47000元。经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认定,6名被告人非法开采盐砂59***立方米、砾石11450立方米,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为291030元。

  2017年4月11日,潘某、郭某华、郝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4月19日,郭某坤、余某、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均如实供述,并退还违法所得各47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郭某华、郝某、郭某坤、余某、张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砂、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挖河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在共同犯罪中,潘某、郭某华、郝某实际管理挖砂船及采砂事宜,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张某、余某、郭某坤仅入股,未实际参与管理,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6被告人均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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