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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呵......黄之锋又被保释了,理由是他还小!

2019年02月21日170未知admin

  【环球网综合报道】在2014年香港“占领旺角”清场的清理过程中,其中16名“非法占领”人士被指违反禁制令,早前被裁定刑事藐视法庭罪成,其中“两名被告黄之锋及黄浩铭分别被判监3个月及4个半月,今日(23日)在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申请保释。“双黄”今早由惩教人员押到法庭,案件两位法官张举能及林文瀚审理,最终黄之锋获准保释等候上诉,而黄浩铭的申请则被拒。



  据香港“东网”1月23日报道,“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及“社民连”副主席黄浩铭,因“非法占旺”藐视法庭案而分别被判入狱3个月及4个半月。他们早前已向上诉庭申请在等候上诉期间暂时保释,法庭今日开庭审理两人的申请,最终拒绝批准黄浩铭的保释申请,意味着他须继续在监狱服刑,而黄之锋的保释申请则获得批准。

  法庭要求黄之锋承诺尽快联络法援署正式提出上诉申请,并以现金1万港元保释,期间不准离港,需交出所有旅游证件,以及居于报住地址,每月到香港仔警署报到。而黄浩铭一方则要求尽快处理其上诉申请,法庭定于3月5日处理黄浩铭的上诉。

  “香港01”网站23日报道称,黄之锋和黄浩铭两人就上诉各提出三项理据,已认罪的黄之锋主要质疑原审法官判刑过重,声称原诉庭错误裁定他在案中担当“领导角色”,亦没有考虑他年轻而酌量减刑。律政司庭上回应指,黄之锋案发时站在“占领区”显眼的位置,又不断发问质询执达吏(执行法庭命令的人员),甚至与代理人发生口角,原审法官根据这些证据,足以裁定黄有“领导角色”。

  至于黄之锋案发时未满21岁这个问题,律政司认为原审法官已考虑到《刑事诉讼条例》109条针对少年犯的规定不适用,显示原审法官清楚黄年纪尚轻,但仍坚持判监才是唯一恰当刑罚。

  香港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翻查同案多名被告的判刑后,发现黄之锋和黄浩铭在案中同样担当“领导角色”,黄浩铭不认罪判监4个半月,黄之锋认罪却只获减刑至3个月,可见原审法官没有考虑黄之锋的年龄,而给予任何额外扣减。他质疑,即使判监不可避免,但原审法官是否可考虑刑期的长短?不过,律政司一方坚持认为,原审法官在考虑黄的量刑时,没有原则性犯错。

  而黄浩铭这次只就定罪上诉,他质疑原审法官错误引用案例演绎犯罪意图,又忽略了他“曾尝试离开现场”,但“不成功”才被捕。黄浩铭争议案发当日执达吏没有完成警告,便由警察作出所谓的最后警告和清场,不符合程序。此说遭到律政司反驳,表示执达吏曾作出5次警告,之后才依法要求警方协助,警方警告亦非常清晰,但黄仍选择留在原地。

  本案原有20名被告,其中4人早已认罪及判缓刑,余下16人,包括7名认罪被告:黄之锋、岑敖晖、周蕴莹、朱纬囵、张启康、蔡达诚、司徒子朗;及经审讯后裁定罪成的9名被告:黄浩铭、朱佩欣、郭阳煜、赵志深、陈宝莹、关兆宏、熊卓伦、冯启禧及麦盈湘。最后只有“双黄”被判入狱,其余被告则大多判入狱1个月及缓刑1年,部份亦要罚款1万港元,另外,司徒子朗须入狱6个星期及缓刑1年半,他亦须罚款1万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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