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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设立免费开放的公共图书馆

2019年02月19日521未知admin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7日讯 据文化部消息,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说明,本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此外,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公共图书馆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全文)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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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QQ:3402123920   最后修改时间:2019-12-21 14: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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