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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刑事非法扣押国家赔偿案启示录

2019年02月18日194未知admin


资料图

 

除了给公安机关在规范刑事扣押方面敲响警钟,北鹏公司这起典型案例的公布更凸显了国家不断强化对个人及企业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

 

法治周末记者  赵晨熙

法治周末实习生 万文竹

“首例”“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

一系列关键词让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辽宁省公安厅刑事违法扣押赔偿一案,在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批涉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中格外引人关注。

“这是自1995年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直接审理并决定赔偿的首例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室主任熊秋红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强调,这起案件的认定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性,既维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司法公信力。

 

缘起

 

3年前的2015年12月2日上午9时,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担任审判长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赔偿委员会主任委员、二级大法官陶凯元,敲响了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大法官到巡回法庭办案的“第一槌”。

陶凯元审理的正是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鹏公司”)申请辽宁省公安厅刑事违法扣押赔偿一案,这也让这起案件再次获得了又一个“第一”称号——第一起由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担任审判长公开质证、巡回审理的国家赔偿案。

经过公开质证和协商后,陶凯元当庭宣读了国家赔偿决定书:由辽宁省公安厅于本决定生效后30日内向北鹏公司返还侦查期间扣押的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83万元。

时隔近8年后,北鹏公司终于收到了因刑事诉讼而被扣押的2000万元。

案件还要回溯到2008年,当时辽宁省公安厅按照全国“打黑办”批转的违法犯罪线索,组成专案组对兰胜台村村委会主任黄波等人立案侦查。同年3月25日,公安人员发现北鹏公司财务主管张春英指使出纳杨东到村屯改造办公室,将会计凭证中的原始凭证撕下并粘贴至新制作的记账凭证上,遂予查获。

由此,北鹏公司进入了侦查机关的视线。2008年7月,北鹏公司负责人刘华、刘杰被批准逮捕。

据调查,2004年5月,刘华、刘杰决定由北鹏公司与兰胜台村联合进行村屯改造。此后,兰胜台村原村委会主任黄波、原治保主任黄海营、原党支部书记黄卫军以村委会名义,将该村400余亩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给北鹏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2005年5月至2006年5月,北鹏公司在建设兰台小镇一期工程过程中,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兰胜台村29.7亩农用地,用于建设楼房。

被逮捕后,刘杰申请辽宁省公安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主动将非法占地过程中的收入全部上缴。2008年9月9日,辽宁省公安厅扣押北鹏公司人民币2000万元。2009年1月7日,辽宁省公安厅将前述扣押的2000万元予以追缴后汇缴至辽宁省公安厅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但没有制发有关法律文书。

2010年,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波等人宣判,同时作出刑事裁定,对北鹏公司、刘华、刘杰所涉刑事案件中止审理。中止4年后,2014年6月18日,本溪中院作出了刑事判决,北鹏公司、刘华、刘杰犯非法占用农地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单位北鹏公司和被告人刘华、刘杰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然而,判决并未对辽宁省公安厅及直属辽河公安局在侦查过程中扣押的2000万元作出处理。

 

违法超期扣押

 

这一点恰恰是刘华和刘杰最为关心的。

据北鹏公司的代理律师、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路透露,在刑事案件作出定罪免刑判决后,刘杰、刘华没有上诉的最主要原因就是担心被扣押的2000万元要更久才能要回。

判决生效后,北鹏公司并未收到退回的扣押款,不得以先后向辽宁省公安厅提交了《返还扣押财物、文件申请书》和《赔偿申请书》,因辽宁省公安厅逾期未作出赔偿决定,北鹏公司向公安部申请复议。

尽管辽宁省公安厅在收到公安部的复议决定后先后两次与北鹏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和协商,但由于双方的要求和期待差距太大,北鹏公司最终于2015年7月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直言,刑事诉讼法授权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对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进行扣押,但这种合法授权在实践中也会出现违法行为,最常见的就是像北鹏公司案例一样,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之后,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处置不及时出现的超期扣押问题。

对于公安机关扣押的这2000万元款项,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首先以涉事财物是北鹏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了取保候审主动上交,明确了辽宁省公安厅的扣押合法性。但关键在于,辽宁省公安厅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仍继续扣押相关财物,这一时间段的扣押构成了违法扣押。

案件判决后,刘杰、刘华二人一直寄希望于辽宁省公安厅能够主动返还扣押款。这也几乎是所有遭遇此类事件当事人的期盼。

张平(化名)曾经在2007年同样因扣押款犯过难,当时他的企业被卷入一起融资诈骗案中,被当地公安机关以侦办案件为由扣押了公司近三分之一的资产。最终查明张平的公司与案件没有直接关系,但扣押款却迟迟未归还。

“当时公安机关以案件没有完结为由让我等待,这一等就是好几个月。”其间张平“没敢想”通过诉讼来要回扣押款,“毕竟公安机关是在依法办案。”

在杨小军看来,刑事诉讼法中对解除扣押规定得很明确,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公安机关应在3日内解除扣押,予以退还。实际中一些公安机关并不依规办事,体现了办案只重视案件侦破,却忽略对当事人财产权益保护的“重人身、轻财产”的错误观念。

“当事人敢怒不敢言也间接助长了公安机关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杨小军直言。

 

多重助力

 

此次北鹏公司的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当成了典型案例发布,在杨小军看来是国家在释放一个信号,提醒公安机关要谨慎对待刑事扣押的问题,像以往那种处置不及时或对涉案财物拖延返还的行为是违法的,一旦出现不仅要担责,也要进行赔偿。

熊秋红也认为,此次典型案例的公布有利于日后规范和约束公安机关的刑事扣押行为。但她觉得,本溪中院作出的有罪判决中未对前期扣押财物作出认定和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公安机关未能及时返还涉案财物,构成违法。

熊秋红指出,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20条:“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明确涉案财物如何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征求人民法院意见。”在该案中,本溪中院的判决未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辽宁省公安厅也未就涉案财物的处理征求本溪中院的意见,最终构成了违法扣押。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君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65条也规定对查封、扣押财物及其孳息,应在判决书中写明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等,涉案财物较多的可以另附清单。

“法院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也能为公安机关处理涉案财物提供明确根据。”王君说。

在杨小军看来,与国外警察扣押财产必须先经法院审批相比,我国刑事诉讼法直接将扣押权赋予了公安机关,为了避免权力过大可能导致的权力滥用现象,除了进一步强化公安机关依法执法的观念外,还应充分发挥起检察机关的监督审查作用。

“比如在案件判决后,检察机关应及时检查公安机关是否主动退还了无关的扣押财产,主动发挥督促监督的作用,而不是被动的等待当事人去申诉。”杨小军说。

 

产权保护加码

 

除了给公安机关在规范刑事扣押方面敲响警钟,北鹏公司这起典型案例的公布更凸显了国家不断强化对个人及企业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

正如主审此案的陶凯元所说,“在本案中,尽管赔偿请求人构成了犯罪,但这并不意味他们就没有了合法权益。不论是否有罪,法律都应该依法保护当事人与犯罪无关的民事权益、财产权益,而不是无所分别”。

事实上,国家近年来一直在不断加码,强化产权司法保护。

2016年1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中,就明确要求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中针对产权保护、涉案财物处置的条款占了总体条文数的六分之一,除了严禁公安机关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外,还强调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避免再次出现类似吴英案中,当地公安机关在其被捕后未经同意就拍卖了其部分资产的问题。

相比法律法规的完善,熊秋红认为,北鹏公司的案例从实践层面彰显了“有损害就有赔偿”的理念,取得国家赔偿并非遥不可及,而是公民权利。

据赵路透露,北鹏公司当初走国家赔偿程序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最担心的就是刑事违法扣押难以获得国家赔偿。

作为活跃在一线的刑辩律师,王君也深刻感受到民众在面对“公权力”时的不自信。

法治周末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到的此前一些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定的刑事违法扣押请求国家赔偿案件中,有些是因为已经超过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两年请求时效;有些是经查明公安机关的先期扣押行为并未违法,最终都未获得国家赔偿。

“北鹏公司的案件充分表明,如果确实存在违法情节,会得到公正的处理。国家赔偿既是对公民权益的救济,也是对国家违法的矫正。”熊秋红表示,北鹏公司案件最终双方是在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主持下,通过协商方式进行了赔偿处理,这也体现了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公平公开审判的态度。

王君补充指出,对于刑事扣押,尤其是判决后超期扣押的问题,代理律师也应加强关注,毕竟对很多当事人来说这块领域相对陌生,律师应及时询问跟进,帮助当事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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