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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老年人宜居环境建设保障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重新制定

2019年02月23日267未知admin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新趋势,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我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681.62万,占全省总人口的17.94%,65周岁以上老年人口440.71万,占全省总人口的11.6%,分别高于国家1.24和0.8个百分点。我省老年人口呈现快速化、高龄化、失能化、空巢化、少子化“五化”叠加发展态势。

  我省1997年通过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条例》,至今已施行近20年,已不能完全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表现在:家庭结构小型化与空巢老人家庭越来越多,高龄、失能老人照料问题突出;养老服务业制度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新时期老年人对精神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的需求等,重新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十分必要。

  关于家庭赡养与抚养,草案一是规范了赡养人和抚养人的义务,规定了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义务。二是规定了老年人享有自主选择养老方式、婚姻自由、处置个人财产等权利。三是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的职责。

  此外,草案还对不得拒绝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禁止家庭暴力、家庭养老支持政策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为保障和推动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草案结合我省实际,专设“养老服务业发展”一章,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扶持政策推进发展。针对宜居环境建设,草案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优先进行无障碍改造,推进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等方面作出规定。

  在养老机构方面,草案指出,对于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办养老机构应当为特困供养老年人提供无偿供养和护理服务,为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以及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低收费供养和护理服务。对于民办养老机构,政府可以采取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或者运营养老机构。

  草案还特别针对我省环境优势,积极推动龙江养老产业的健康发展,明确指出,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本地生态环境、夏季气候及旅游、中医药和历史文化资源等优势,推进候鸟式养老、异地养生等夏季养老服务业发展。草案对夏季养老基地建设、发展夏季养老服务联盟、推出特色服务产品以及完善夏季养老宣传推广体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此外,草案明确了社会保障方面涉及的养老保险、医疗补贴、失能护理补贴、社会救助、住房和供热保障、高龄津贴等方面内容,并对社会优待、精神文化生活、监督检查等进行了规范。(作者:闫紫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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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QQ:3402123920   最后修改时间:2019-12-13 17: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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