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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跑道四周无人机拟“限高”

2019年02月22日482未知admin

大洋网讯 随着无人机消费的普及,其“黑飞”、“暗拍”扰民问题也日益引人关注。记者昨天从深圳市法制办获悉,根据深圳市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市法制办起草的《深圳市民用轻小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即日起至10月8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拟考虑设置“禁飞区”和“限飞区”,并鼓励无人机生产企业制定联盟标准,共同维护公共安全和飞行安全。

界定监管对象:

≥0.25千克<7千克的轻小型无人机

据了解,此次民用轻小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安全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重点条款中首先是关于监管对象的问题。

据市法制办介绍,考虑目前使用量最大的是消费级无人机,《办法》将监管对象界定为大于等于0.25千克、小于7千克的轻小型无人机。同时,加载飞行控制模块或者使用卫星和图像下传辅助飞行的航空模型,同样容易对民航以及公共安全造成隐患,因此,加载飞行控制模块或者使用卫星和图像下传辅助飞行的航空模型也纳入《办法》予以规范。

对此,《办法》第三条已明确,本办法所称民用轻小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最大起飞重量大于等于0.25千克、小于7千克,并从事非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任务的航空器。

加强科技监管:

拟建立特区无人机技术规范体系 设置“电子围栏”

市法制办表示,由于无人机属于科技产品,对其监管更多的是依赖科技手段,例如通过无人机云系统或者监控平台和其他飞行控制设备监察无人机飞行、对禁飞区、限飞区设置电子围栏等。如果不制定和执行统一的产品标准,上述技术功能将无法实现,难以做到对无人机的有效监管和控制。考虑到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制定无人机的国家标准,也没有行业标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深圳市可制定特区技术规范作为产品标准。因此,《办法》对特区无人机技术规范的制定作出规定,拟建立特区无人机技术规范体系,以统一无人机的技术规范,解决通过科技手段进行事后监管的问题。

对此,《办法》第十四条明确,深圳经济特区无人机技术规范应当包括激活认证、卫星定位、自动返航、电子围栏、飞行记录、平台接入等技术要求。无人机生产企业生产的无人机应当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无人机技术规范,并在产品外包装明显位置加贴符合产品标准的标识。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采取防止改装或者改变设置的技术措施。同时,鼓励无人机生产企业组成标准联盟,制定联盟标准,在联盟企业内执行。

而《办法》第九条则明确,市经贸信息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无人机技术规范,明确无人机产品的技术功能和要求。而市经贸信息管理部门则将建立无人机生产企业备案制度。

禁限区域设置:

“无人机之都”拟平衡安全和产业发展

而对大家关心的“禁飞区”和“限飞区”设置问题,市法制办表示,关于禁限飞区域的设置,各地有不同的规定。他们认为,对轻小型等在低空空域运行的无人机,其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外、距机场跑道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各20公里范围内的低空飞行不足以影响民用航空安全,可考虑不将上述区域一律设为禁飞区。深圳市作为“无人机之都”,应在确保安全和产业发展之间取得平衡。因此,《办法》区分了禁飞区和限飞区,将机场障碍物限制面以及民航航路、航线列入禁飞范围,而将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外、距机场跑道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各20公里范围内设为限飞区,严格控制飞行高度。

意见反馈方式——

■通过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首页的“意见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关注“深圳法制”公众号,在“互动交流—立法意见反馈”栏目提交意见;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区C5085室(邮政编码:518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zhulz@fzb.sz.gov.cn。

声音

建议设置“推荐飞行区”

对于深圳即将出台“无人机”管理办法,不少网友第一时间留言表达了意见——

网友:不仅仅是设置禁飞区,而且要有专门推荐的无人机使用区,有效引导合法飞行。如果在非推荐区也非禁飞区飞行,就要事先申报。并根据“推荐飞行区”的实际使用情况,每年增加更多的推荐飞行区。因为这是趋势,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喜欢无人机,因此得事先留出增长空间。

网友:无人机飞行应该“上牌照”。

网友: 管理好无人机对社会是进步,禁止无人机是社会在退步。

深圳“无人机”管理办法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 拟鼓励无人机生产企业组成标准联盟 划定禁飞限飞范围

“禁飞区”设置

《办法》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不得在以下区域上空飞行无人机:

(一)机场障碍物限制面以及民用航空航路、航线;

(二)铁路、高速公路以及水上航路、航线及其两侧各50米范围内;

(三)市、区党委和政府(含新区管委会和前海管理局)、军事管制区、通信、供水、供电、能源供给、危化物品贮存、监管场所等重点敏感单位、设施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大型活动现场、交通枢纽、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码头、港口及其周边100米范围。

“限飞区”设置

《办法》第二十四条: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外,机场跑道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各20公里范围内飞行无人机的,飞行高度不得同时高出原地面30米和机场标高150米。

广报记者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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