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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医药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02月18日480未知admin

  (记者烟成群)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中医药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周英介绍,中医药需要建立符合其特点的管理制度,《条例》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着手,首先加强中医医疗机构和诊所配备,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中医医院,完善准入制度,规定中医医疗机构实行审批制,中医诊所实行备案制。创新医师管理,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经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

  《条例》明确,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项目分别纳入医保定点机构范围和医保支付范围,逐步提高报销比例、降低报销起付线,实行中医医院与同级综合医院病种定额标准相同的支付政策。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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