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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中院出台《关于民事行政诉讼公民代理资格审查备案的暂行办法(试行)》 规范公民诉讼代理行为

2019年02月24日293未知admin

  为进一步规范公民代理诉讼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诉讼秩序,促进司法公正,北海中院制定出台《关于民事行政诉讼公民代理资格审查备案的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依法审查民事行政诉讼公民代理人的资格。

  该《办法》对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资格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公民以近亲属、单位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村委)推荐,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各自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于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符合公民代理人条件的,不允许其进行诉讼代理并予以释明,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另行委托符合条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引导当事人按照规定向有关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该《办法》加大了对公民代理人诉讼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凡有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收受或变相收受委托人的服务费用和其他财物,扰乱或者教唆、煽动当事人扰乱诉讼秩序,教唆或者帮助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进行虚假诉讼等违法行为的,进行备案登记,备案登记的公民不准许其再以公民代理人身份在本市两级法院参加诉讼活动。

  该《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公民代理行为,防范个别人利用司法权损害当事人及被代理人利益,避免不规范的公民代理行为扰乱诉讼秩序,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诉讼程序正常有序进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自6月底《办法》出台以来,北海中院共办理公民代理申请43件,其中,对10件不符合条件的公民代理申请不予批准,依法制裁公民不当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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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QQ:3402123920   最后修改时间:2019-12-24 08:5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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