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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损失储户自担还是银行承担

2019年02月23日372未知admin

    银行卡被盗刷的案例屡见报端,有些是银行承担了储户的损失,有些则被法院判决银行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最近常熟法院就判决了一起银行卡被盗刷案,最终银行赔偿储户全部损失。面对银行卡被盗刷,储户究竟该做些什么才能挽回损失?针对案例,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陈言律师作出简析。
  家住常熟的陆先生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今年2月15日下午14时52分,陆先生突然收到一条短信通知,显示该银行卡储蓄账户支出了24480.25元,为银联消费。压根没有消费的陆先生马上意识到,银行卡可能被盗刷了,他立即拨打银行的客服热线,但都未能接通。陆先生只好立即赶往银行。途中,他收到了两条短信,显示他的卡又被刷走了3559.60元和1690.81元。
  来到银行后,陆先生向银行工作人员表明该卡的上述三笔交易并不是他本人的操作。银行调取的款项交易明细和资金流向显示,陆先生的借记卡是在境外发生的上述三笔共计29730.66元的银联消费和ATM取款。见状,陆先生拨打了110并赶往派出所报案。
  5月4日,陆先生所在地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具了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显示陆先生在2016年5月3日至2017年5月3日期间无出入境记录。
  因与银行就赔偿问题交涉未果,陆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其银行卡损失29730.66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陆先生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案件所涉银行卡卡内资金在境外消费和取现,而事发时陆先生本人在常熟市内,且立即拨打了客服电话和赶往银行处查询相关交易明细。银行没有证据证明该资金变动系陆先生或他人持合法真实的银行卡进行,因此可以认定上述境外消费及ATM取现是伪卡交易,而银行未能识别伪卡交易,导致陆先生资金流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案例,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陈言律师表示,因为储户与银行之间是储蓄合同关系,除履行基本合同义务外,双方对合同的履行还附有附随义务。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储户负有妥善保管及正确使用个人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而银行负有保障银行卡系统交易安全的义务。”陈言律师说,“在举证上,由于银行与储户在技术与信息的掌握上十分悬殊,法院一般会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陈言律师提醒,一般来说,储户需要证明款项的确是系他人在异地通过模拟卡的形式(真实的卡在储户身边)盗取走,而储户自己已经尽到了基本注意义务,不存在未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的过错。“比如在案例中,陆先生就做得很好。”陈言律师说。

  律师简介:
  陈言,法律硕士,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党支部副书记。曾为第二届青奥会组委会法务部提供驻场法律服务。陈言律师专注于公司、证券相关业务,执业先后担任数家大型企业、集团的常年法律顾问。联系电话:13382007288联系邮箱:lawyer.chenyan@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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