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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中院强制划拨公积金16万多此案为我省首例公积金代偿执行款执行案

2019年02月18日597未知admin


  天涯法律网讯(邢莉莉)蔡某金与王某民、王某才、董某华、高某品、高某新、吴某梅、林某、林某元、罗某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被告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金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95万余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1月10日,三亚市中级法院执行局从被执行人吴某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强制划拨16万余元至法院执行账户并予以依法划转,这是我省法院系统首例强制划拨公积金存款代偿执行款的执行案件。
  案情回顾

  3人飞车抢包致他人伤残

  2009年8月5日早,被告人王某民、林某、高某品因没钱花,遂预谋到市区抢包。由王某民驾驶林某的红色125雅马哈摩托车,载着林某和高某品沿凤凰路一路寻找作案目标。当行驶至凤凰路海螺桥附近时,发现被害人张某拿着一个白色提包搭乘被害人蔡某金的摩托车正往春光路方向行驶。王某民提议“抢那个人的包”,王某民驾车跟在蔡某金的摩托车后面,到达春光路风兴隆市场附近时,王某民开车靠近张某,坐在后面的高某品用手抓住蔡某金的摩托车后架,由坐在中间的林某动手抢包。在拉扯过程中蔡某金的摩托车失去平衡,连车带人摔倒在地,被害人蔡某金头撞地上当场昏迷,被害人张某则手脚擦伤。林某抢包得手后,3人即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张某的包内有人民币1800多元、身份证、银行卡、化妆品等物品,3人分赃各得600多元,其余物品被随手扔掉。经三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蔡某金的伤势为重伤,评定为一级伤残,张某的伤势为轻微伤。

  执行过程

  提公积金代偿执行款

  三亚中院立案执行后,了解到申请执行人蔡某金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现为植物人,无钱治病,妻子体弱多病无法劳动,3个孩子因为家庭困难全部辍学在家。

  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民、王某才(王某民之父)、董某华(王某民之母)、高某品、高某新(高某品之父)、吴某梅(高某品之母)、林某、林某元(林某之父)、罗某英(林某之母)名下存款寥寥无几,也无可供拍卖变卖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具有财产有可供执行的有效线索。申请执行人亲属情绪较为激动,对实现债权不抱希望。

  三亚中院执行局执行法官吴忠并没有放弃,多次安抚申请方,同时也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经向领导汇报情况后,合议庭讨论决定,采取多方走访、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向三亚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查询等举措寻找执行线索,最终,查询到被执行人林某元银行存款1004.35元、吴某梅的银行存款3200元,发现被执行人吴某梅在三亚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有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16万余元。执行法官遂与公积金管理中心沟通公积金解除冻结并提取事宜。1月3日,三亚中院依据《民事诉讼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吴某梅的公积金。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积极协助下,将被执行人公积金划转至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并予以依法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案也成为我省首例公积金代偿执行款的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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