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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涨了 卖家反悔不愿卖 法院判决:必须履行原合同

2019年02月19日525未知admin

东莞时间网讯 合同签订后,房子价格涨了30%-40%,此时,假如卖方违约,按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卖方仅需支付10万元违约金。而对于这样故意违约还能获得利益的行为,法院会持什么态度?

近年来,法院受理有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数量持续增多。为打击违约行为,保障房屋买卖交易市场稳定,进行以案普法,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院长陈斯公开审理一宗类似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最后判决卖家须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买家损失一万余元。

对此判决,蒋女士不服,目前已上诉。

/案情回顾/

钱交了,卖家却不履约

市民钟女士诉称,她与卖家蒋女士、第三人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其支付了5万元定金及27万元首期款给蒋女士,并依约履行了合同。但蒋女士却至今仍未履行合同,已经构成违约。为此钟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蒋女士继续履行合同、撤销案涉买卖合同的相关无效条款及赔偿其损失共计3.4万余元。

蒋女士辩称,由于无法筹集足够资金,导致不能按期还清贷款及办妥解除抵押登记的手续。她主张钟女士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申请按揭,已违反合同约定。由此,她认为钟女士已违反合同相关约定,双方合同已解除,并据此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第三人中介公司确认,由于自身问题导致钟女士没有按照约定的2017年3月10日前去申请按揭。

/法院审理/

案件焦点在于违约责任如何认定

此次庭审是该案的第二次开庭审理。在第一次庭审中,钟女士已明确表示,若蒋女士不履行赎楼手续,其可代为赎楼并一次性付清房屋尾款。但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蒋女士均明确表示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庭审中,市第一人民法院院长陈斯围绕该案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即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如有违约,责任如何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5日,钟女士、蒋女士、第三人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该房地产成交价为105万元。钟女士已按合同约定按期交纳定金及付清首期款,并于2017年4月24日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同时,该合同约定:该房地产处于抵押状态,蒋女士应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90日内还清贷款,办妥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地产证原件托管于中介公司;钟女士须于2017年3月10日前申请按揭,若其在90日内贷款未审核通过,则合同解除不承担违约;合同第八条第1、2款(违约责任条款),该条款为格式条款,约定:“如钟女士违约,则由蒋女士没收定金,而蒋女士有权将该房地产转让予任何人并不可进一步追究违约责任;如蒋女士违约,则须返还双倍定金给钟女士,此后,钟女士不可进一步获得赔偿或逼使蒋女士继续履行合同。”也就是说,如果蒋女士违约,只须返还双倍定金共10万元给钟女士即可。而此时,案涉楼盘房价已上涨30%-40%,按照合同,蒋女士即使支付了10万元的双倍定金,仍与钟女士因合同未能履行造成的利益损失差距悬殊。

经审理,法院当庭宣判,判决撤销案涉买卖合同的相关无效条款,要求蒋女士须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向钟女士支付相关损失费共计1万余元。

法官释法

守约方应受到法律保护

法院认为案涉合同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法律原则

法院审理认为,变更赎楼时间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不能认为构成合同的变更,但蒋女士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属明显故意违约,而钟女士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履行,并无违约。其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八条第1、2款中的约定,买方违约时,没有限制卖方可享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但卖方违约时,则限制买方不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法律原则,明显限制当事人履行合同,并鼓励解除合同,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条款。再者,案涉楼盘房价已上涨30%-40%,如蒋女士违约,仅需支付10万元的双倍定金,与钟女士因合同未能履行造成的利益损失差距悬殊。为此,法院作出上诉判决。

陈斯强调,合同订立是为了履行,双方订立合同不是为了解除。如果因一方故意违约,违约方还可以获得利益,这是法律不能支持的;故法律对守约方应当予以保护,违约方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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