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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出台新规又“严”又“细” 这种行为必严惩

2019年02月20日98未知admin

  原标题:又“严”又“细”!新规出台,这种行为必严惩!

  这两天,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不少网友对此份指导意见的评价,就是一个字:严。

  到底有多严?《意见》中,对于一般不得适用缓刑的标准具体列出了7种情况,在这7种情况下,《意见》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除此之外,《意见》中更加明确了,对类似抢夺方向盘等妨碍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多种情况有了更细化的区分和认定

  事实上,不仅仅是“严”,这份《意见》最大的价值是对于公共交通工具上各种情况、涉及到的各种人群,都做了更细化的区分和认定。

  比如在乘客这边,《意见》规定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随意殴打、追逐、辱骂他人,根据具体情况,应分别处以“寻衅滋事罪”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而对于之前舆论一直呼吁的“驾驶员法律责任的认定”,此份《意见》也详细规定,如果驾驶员擅离职守、与乘客厮打等非理性处理,也将定罪;

  对于阻止他人抢夺方向盘,不少人选择一脚飞踹的状况,指导意见也明确规定:这种情形,可以被认定正当防卫。

  《意见》发布前 多地“同案不同判”

  此次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的指导意见,给司法实践统一的认定和标准,让不同地方的司法机关,在对待此类事件上,能够形成有效的共识。然而在此之前,全国多地却是“同案不同判”。 

  • 湖北:行车间乘客脚踢操作台 行拘5日

  去年9月22日,在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发生之前,湖北黄冈红安县一辆客运班车上,一名男性乘客在行车期间,不但用脚踢客车操作台上的设备,还谩骂正在驾车的司机,整个过程持续了大约3分钟。

  所幸事件没有造成危险后果,而此事件的最终处罚是,当地警方以涉嫌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对其行政拘留5日。

  • 浙江:抢夺方向盘 醉酒男子被警示教育

  去年9月23日,浙江义乌,一醉酒男子突然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所幸司机反应及时,没有造成交通事故。而在当地警方的调查中,认为该男子全程态度良好,仅仅对其进行了醒酒处理和相关警示教育。

  • 海南:男子殴打司机致公车失控 被判三年

  2018年初,海南三亚,一位年过六旬的乘客张某某因为买票问题,先是与司机发生口角,之后又用脚踹了司机右臂,导致车辆失控撞上围墙。这起案件,在去年11月经过法院审理认定,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四川:女子抢夺公车方向盘 行拘10日

  在“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发生之后,一些地方对危害公交车安全驾驶的行为,有了更严厉的对待。比如有的地方对抢夺方向盘等行为判决了有期徒刑,有的是缓期执行,但也有的,依旧只是行政处罚。

  去年11月18日,四川省绵阳,一名女子张某某因未及时下车,在公交车驶离站台后,强制司机停车,司机拒绝其要求后,该女子开始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导致驾驶员紧急刹车,幸未酿成严重后果。而这起事件,当地警方对张某某处以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专家:有助于公民树立规则意识

  北师大刑法研究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表示,指导意见从细有助于公安和司法机关准确适用刑法,明确法律适用的要求也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和尺度。指导意见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帮助乘客和司机树立道德和规则的红线,让公民认识到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违法成本是很高的,以牢固树立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规则意识和公德意识。

 

责任编辑:余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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