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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源保护区首次纳入生态补偿体系

2019年02月18日265未知admin


    日前,《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中山市政府网站发布。作为全省首个探索实施“统筹型”生态补偿政策的地级市,从2015年开始,中山将各镇区的公益林和耕地与镇区面积的比例总体考虑,计算生态补偿资金,其中公益林和耕地较少的镇区做出补偿,反之则接受补偿。

    据悉,从2015年至2017年,该市每年生态补偿资金投入总额分别是1.04亿元、1.41亿元、1.71亿元,资金规模连续三年递增,有效地缓解区域发展与生态保护的矛盾。此次《实施意见》将进一步完善该市生态补偿制度,首次将饮用水源保护区纳入生态补偿体系,并制定了2018至2022年,耕地、生态公益林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生态补偿标准。

    南方日报记者 李凤祥

    实施动态评估,逐步扩大生态补偿范围

    2016年,国家和广东省分别出台了《***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均提出“到2020年,实现森林、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目标要求。

    在中山市层面,2016年批准通过《中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划定规划》,其第21条提出“市政府和各镇(区)需制定生态补偿政策,保障线内受控村组的社会事务管理支出和基本生活生产需要”。

    在此背景下,根据动态调整原则,该市生态补偿政策需周期性开展评估,调整后滚动实施,确保生态补偿政策契合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需求。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杜敏早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为扩展评估范围和完善补偿体系,在政策制定之初施行了动态评估和滚动实施机制,初期3年开展一次,后期5年开展一次。评估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需要调整和完善的地方,让政策体系始终处于开放更新的状态。

    经过近一年的动态评估,目前技术单位已对现行耕地、生态公益林的生态补偿政策进行优化完善,同时制定饮用水源生态补偿政策,并编制完成《中山市生态补偿动态评估与调整研究报告》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工作的实施意见(2017年修订版)》。

    因此在最新发布的《实施意见》中,也首次将饮用水源保护区纳入生态补偿体系,包括全市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根据规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对象即因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和管理造成合法权益受损和因履行饮用水源保护区属地管理责任付出额外成本的镇区、村(社区)、所在地的单位和个人;2018年至2022年,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生态补偿分别执行500、250元/年·亩标准。。

    耕地和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即将“五连增”

    “以前守着林地却不能增收,现在每年都有生态补偿金,并且一年比一年多!”作为五桂山桂南村人,根据该村2017年生态公益林补偿分配办法,阿峰一家4口可以分到2440元的补偿款,这个数字已经连续3年保持增长。

    而在最新发布的《实施意见》中,耕地和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即将实现“五连增”。《实施意见》显示,2018至2022年,耕地和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标准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2018至2022年,基本农田生态补偿分别执行212元/年·亩标准、225元/年·亩标准、239元/年·亩标准、253元/年·亩标准和268元/年·亩标准,其他耕地生态补偿分别执行106元/年·亩标准、112元/年·亩标准、119元/年·亩标准、126元/年·亩标准、134元/年·亩标准;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分别执行127元/年·亩标准、135元/年·亩标准、143元/年·亩标准、152元/年·亩标准、161元/年·亩标准。

    据了解,为贯彻实施“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原则,体现生态补偿政策的公平公正属性,在补偿资金的筹集与分配方面,中山市仍然坚持“市财政主导、镇区财政支持”的纵横向结合的生态补偿资金筹集模式。

    具体而言,市、镇区两级政府实行均一化生态服务付费,各镇区根据其生态补偿责任上缴生态补偿资金至市财政,纳入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全市生态补偿支出。市、镇区生态补偿资金筹集采用基于区域综合平衡的生态补偿资金筹集模式,并按比例分担耕地、生态公益林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

    对于省级生态公益林和基本农田的生态补偿资金,市财政按照1:1配套省财政生态补偿资金,并填补省财政下发资金中用于竞争性分配及省统筹管理缺口,剩余部分市、镇区财政按照4:6比例分担;对于市级生态公益林、其他耕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生态补偿资金,市、镇区财政按照4:6比例分担。

    其中,火炬开发区自行负担,五桂山由市财政全额负担,镇区应支付生态补偿资金按镇区生态补偿综合责任分配系数核算。

    1、2018至2022年,基本农田生态补偿分别执行212元/年·亩标准、225元/年·亩标准、239元/年·亩标准、253元/年·亩标准和268元/年·亩标准,其他耕地生态补偿分别执行106元/年·亩标准、112元/年·亩标准、119元/年·亩标准、126元/年·亩标准、134元/年·亩标准。

    2、2018至2022年,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分别执行127元/年·亩标准、135元/年·亩标准、143元/年·亩标准、152元/年·亩标准、161元/年·亩标准。

    3、2018年至2022年,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生态补偿分别执行500元/年·亩标准、250元/年·亩标准。

    数据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数据整理:李凤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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