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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个税法实施条例增加反避税条款

2019年02月18日496未知admin

  原标题:新修订个税法实施条例增加反避税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今天公布,公众可以在2018年11月4日前提出意见。此次修订明确了收入来源地规则,简便征管措施,完善反避税措施、信息共享等相关规定。

  据了解,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共48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48条,其中修改25条,删除19条,新增19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完善有关纳税人的规定、完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范围、完善应税所得范围、增加反避税条款以及完善税收征收管理规定。

  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居民个人的时间判定标准由一年调整为183天。此次修改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构成居民纳税人连续不满五年或满五年但其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企业和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构成居民纳税人满五年,且在五年内未发生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从第六年起,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反避税条款,借鉴企业所得税法的成熟经验,实施条例细化了反避税的有关规定,明确了有关概念和判定标准。一是明确了关联方、关联关系、独立交易原则、受控外国企业、实际税负明显偏低、合理商业目的等概念的含义和标准;二是明确了纳税调整利息的计算方法;三是明确纳税调整具体方法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

  此次修改增加了个人实名办税和使用纳税人识别号有关要求,明确个人应当凭纳税人识别号实名办税,对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个人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明确个人首次取得应税所得或者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如实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及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根据修订草案,对于取得两处以上综合所得,或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其收入减除专项扣除(“三险一金”)后超过6万元的应办理汇算清缴。对于只取得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在日常预缴环节缴纳全部税款的,不需办理汇算清缴。

  据了解,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是:http://www.mof.gov.cn)首页《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是:http://lisms.mof.gov.cn/lisms/action/loginAction.do?loginCookie=loginCookie)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条法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个税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经济日报 记者:董碧娟 曾金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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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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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QQ:3402123920   最后修改时间:2019-12-21 17:4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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