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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建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破解“企业污染、政府买单”困局

2019年02月21日370未知admin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一项新的法律责任制度,但目前处于‘立法空白’的状态,需要多项立法系统推进。”3月7日晚,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对第一财经记者说。

2017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方案》),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吕忠梅认为,这意味着我国将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国益诉讼”“公益诉讼”“私益诉讼”并行,行政磋商与司法裁判相互衔接的多层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她同时表示,《方案》作为政策性文件,虽然对“生态环境损害”“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等概念有所涉及,但这项重大改革尚需立法层面的配合。

吕忠梅分析说,生态环境损害是一种新型法律责任制度。从行为构成上看,对生态环境的侵害行为与传统民法上的侵权在侵害主体、侵害利益、侵害后果上都有明显不同;从责任性质上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防御责任,而非民法上的填补责任;从救济途径上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不同于由法律授权人民检察院、环保团体提起的公益诉讼,是代表国家以所有权人身份提起的国家利益诉讼。


在我国一些地区,由于长期工业污染、大量粉尘堆积,耕地表层灰化沙化严重。摄影/章轲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等合理费用。图为贵州省一个生态环境修复现场。摄影/章轲

吕忠梅说,目前,我国还没有任何法律对于这种新型法律责任做出规定,这意味着现行法律制度不能适用于处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迫切需要建立专门的环境侵害责任制度。

在此前的调研中,吕忠梅发现,《环境保护法》笼统规定了“损害”并将其引致《侵权责任法》,法律适用实践中发现问题很多。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案》采取了不完全引致《侵权责任法》的做法,但依然未能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概念。

吕忠梅认为,应结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要求,在民法典物权编中,规定物权行使的环境保护具体要求和普遍限制,完善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对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制度予以绿色改造,创设“资源利用权”,明确生态环境及其重要要素的“公共财产”地位、增设“公物”制度等。

她建议,在已列入2018年立法计划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首先建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保证改革“于法有据”。比如,在《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法律责任一章,专门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明确适用原则。为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提供法律依据,由司法机关进一步明确诉讼程序以及法律适用的特殊规则,以确保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有效、有序推进。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民建中央一份《关于推进京津冀绿色协同发展的提案》也建议,尽快修改完善并颁布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等。

全国政协委员宋青也建议,推进落实绿色保险,制定适用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环境风险评估准则、事故勘查、定损理赔、污染损害及专业的损失评估及赔偿标准等,借助信息化系统和大数据资源,形成成熟的环境安全防控技术支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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