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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雇员驾车超载出事故 车主和肇事者同担责

2019年02月24日368未知admin

亚心网讯 (记者李雯通讯员李丽军)乌鲁木齐一家设备租赁站雇员孙磊驾驶老板的无牌照三轮车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8月18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车主周军与肇事者孙磊一同被判刑两年6个月。

周军今年54岁,经营一家建筑设备租赁站,孙磊是他的雇员。2016年6月20日,周军指派孙磊驾驶无号牌三轮车去送货,因货物太多,三轮车超载。

当日13时许,孙磊驾驶三轮车行驶至乌板线18公里路段时,车辆突然失控与一辆客车迎面相碰撞,致使客车侧翻。

这场交通事故造成客车车辆受损,孙磊、客车驾驶员张文华和两位乘客受伤,乘客王明当场死亡。今年4月,乌鲁木齐县人民检察院以孙磊和周军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载驾驶无号牌车辆,操作不当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后果,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周军作为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明知车辆是无牌照车辆,且在日常的送货过程中存在超载行为,却放任该种行为持续发生,主观上应认定为间接故意,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定罪标准。

最终法院判处孙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缓刑3年;周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缓刑3年。(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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