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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情形”可异地审查

2019年02月19日428未知admin


    据新华社北京12月8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根据规定,刑事申诉案存在“五种情形”最高检可指令其他省级检察院异地审查。

    这五种情形是:最高检发现省级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且具有应受理不受理或受理后经督促仍拖延办理,或办案中遇到较大阻力,或存在回避等法定事由,当事人认为管辖地省级院不能依法公正办理,或申诉人长期申诉上访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或其他不宜由管辖地省级院办理的情形。

    据悉,《规定》共15条,适用两类刑事申诉案件:不服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

    《规定》明确启动异地审查的三种方式:最高检发现省级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有错误可能,且具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由其他省级院进行审查;省级院认为所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需要异地审查的,可以提请最高检指令异地审查;申诉人可以向省级院或者最高检申请异地审查。《规定》还要求,省级院提请或者最高检决定异地审查,申诉人未提出申请的,应当征得申诉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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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QQ:3402123920   最后修改时间:2019-11-23 04:3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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