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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好故事】7天,攻克一起外国人走私案

2019年02月24日433未知admin

  2014年12月26日,在接到南京海关缉私局电话后,我提前介入一起“疑难、复杂、敏感、新类型”走私案件,案件代号“9·12”。走私案件复杂不好办,但我有办理多起走私案件的经验,所以去之前并没有太当回事儿。 

  到了海关缉私局,在听取几名侦查人员轮番、慎重的介绍,翻阅部分案卷后,我有点头皮发麻,原来真是块难啃的“硬骨头”。 

  案情是这样的:在我国从事贸易工作的某国人金某,意图通过走私手段向西亚某国出口一套废酸及稀硝酸处理与浓缩系统设备。该设备属于军民两用物项,其中生产的搪玻璃产品系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犯罪嫌疑人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未经许可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但金某并不露面,自己躲在幕后,操纵具体工作人员通过合同方式将货物出口的责任转嫁至加工承揽方。 

  本案犯罪脉络清楚,但罪名如何适用?走私故意如何认定?追诉标准如何确定?与此同时,此案也有特殊性:第一,案件敏感,主犯金某系某国公民,身份比较特殊;第二,案件疑难,涉及化学品专业知识、出口管制办法、合同法、国际贸易法、涉外人员管理等方面;第三,案情复杂,涉案单位3个、涉案人员近20人,刑拘到期时间12月31日。也就是说5天后,该案就要进入审查逮捕程序,之后的7天审查逮捕时间中还有3天是法定假期。 

  之后几天,我开始恶补“9·12”案件涉及的许多专业知识,为随之而来的战斗补充“子弹”。12月31日,在热闹的节日气氛中,我迎来了自己的“新年大礼包”——“9·12”案件的报捕案卷。整整18册,每册都有四五公分厚,6名犯罪嫌疑人、12名证人,将近100份言词证据,还有合同、邮件、报关单、检验报告等诸多书证、电子证据……足足堆满一个大号收纳箱。 

  元旦放假三天,我每天上午9点到达单位,晚上10点离开单位,把自己“埋”在案卷中,认真、仔细把案卷看了好几遍,阅卷笔录写了近50页,通过列表、画图等方式,对在案证据全面梳理,进行横向、纵向的比对,综合分析认定能够证明的事实,同时梳理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制定讯问每一名犯罪嫌疑人的提纲、要点、重点。 

  1月4日,新年后第一个工作日,从上午8点半到达看守所,直到晚上6点,我一刻没有休息,对该案的6名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但讯问时,金某要么一问三不知,要么推脱自己不具体负责业务,不知道业务是如何开展的。在讯问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几乎每一个人都在回避自己的行为,极力推脱自己的责任。 

  犯罪嫌疑人不配合讯问,“走私的主观故意”尤其是金某的主观故意成为案件事实认定的最大障碍。我决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切入口,注重审查在案的检验报告、搜查笔录、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从化学品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必备材料是否齐全、真实的角度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再结合相关的证人证言以及金某多年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从业经历,综合分析论证其主观上具有走私的犯罪故意。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认定,我也遵循客观性证据审查方式,最后得出“涉嫌犯罪,符合逮捕条件”的审查意见。 

  2015年1月7日,我院以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对金某等6人批准逮捕。最终,金某被法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驱逐出境。其余5名被告人也均被判刑,各并处罚金。2016年2月,金某被驱逐出境。 

  案件办结后,我得到上级检察机关和相关单位的充分肯定,被江苏省检察院记个人二等功。“依法办理案件,展现出过硬的政治素质、精湛的业务水平和高度的敬业精神,为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作出了显著的成绩”,这个评语我至今记忆犹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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