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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讲述涉案23亿元的惊天骗局

2019年02月19日466未知admin

原题:“非阳光业务”引发的票据诈骗案

检察官讲述涉案23亿元的惊天骗局

 

被告人的诈骗手段极为隐秘,利用了各方不同的利益需求,将风险转嫁给银行,经多个环节将款项骗出

 

法治周末记者 梁平妮 徐鹏  发自山东济南

一桩涉案金额高达23亿元(其中20亿元系未遂)的金融诈骗案,经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作出一审判决,4名被告人中,谢天、张承康、崔世林犯票据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三年、七年,韩林林犯票据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其中一名被告人提起上诉。

这是一起因“非阳光业务”引发的票据诈骗案。该案中,3亿元在进入“存款通道”后几经辗转,被中介人员骗去给企业使用,目的是赚取高额佣金。后在本案相关被告人对20亿元存款“如法炮制”时败露,本案才东窗事发。

近日,承办本案的检察官、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员许守友向法治周末记者详细讲述了案件的来龙去脉。

 

3亿元存款莫名失踪

 

许守友向记者介绍,本案4名被告人的角色分别是:谢天,负责联络、寻找“金主”;张承康,自称天津银行济南分行副行长;崔世林,负责伪造银行公章、印鉴;韩林林,假扮银行工作人员。

2014年2月,张承康通过他人联系山东一家化工企业山东德州桦超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桦超公司)作为用款单位。谢天到天津银行济南分行进行“核行”,也就是察看银行是否有资质承兑该业务。2014年3月,谢天以支付高息为诱饵联系3亿元资金,并找到了“金主”(被骗资金的单位)——广发银行北京分行。

谢天联系合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公司)作为资产管理方,代理广发银行北京分行的这笔3亿元款项,由合众公司出面,把钱几经辗转,再汇入天津银行济南分行。张承康对相应的印鉴、公章、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等进行伪造,崔世林帮助其进行“伪造工作”。

2014年5月27日,张承康与合众公司的财务人员对接,开设了一个真的活期账户。(注:一切“非阳光业务”都是从活期账户上做手脚,因为若是定期账户,3亿元一旦到账,就会转成定期存款,根本无法支取)

张承康安排韩林林冒充天津银行济南分行工作人员,将提前制作好的假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交给合众公司工作人员。3亿元进入天津银行济南分行内的合众公司活期户头上。

最后,韩林林冒充合众公司财务人员,将3亿元存款用伪造的转账支票转至德州桦超公司账户上。

 

“非阳光业务”引发的诈骗案

 

把3亿元资金“神不知鬼不觉”地转走,是怎么做到的?许守友介绍,这首先需要了解“非阳光业务”。

所谓“非阳光业务”,大体就是在大额存款进入“存款通道”后,进到银行内;再利用假的大额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以及伪造的印鉴,到银行前台将钱兑换成支票取出;然后再将这笔存款贷款给事先找好的用款企业,以此获取高额“佣金”。

许守友说,此案中涉及的用款单位德州桦超公司,从2014年起,连续3年被4个地方法院5次核定为“失信被执行人”,被划入济南市“老赖”黑名单,无法从任何银行贷款。若一切合法合规,这3亿元只能在银行体系内游走,根本找不到出口放贷。谢天在寻找用款企业时,正是利用了德州桦超公司急需资金且难以在银行获得贷款的情况,让其愿意付出更多的融资成本,以从中获取高额好处费。

骗局成功的关键就在于这笔钱必须由资金管理方签署“六不原则”:即对这笔资金在一年时间内,承诺不提前支取、不挂失、不质(抵)押、不转让、不查询余额、不开通网银,从而为用款企业争取一年的贷款使用时间。在这一骗局中的“六不原则”显然是有违“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基本常识,如果资金管理方同意且遵守了“六不原则”,那么这笔款项的安全就难以再得到保障。也就是说,如果资金管理方违背“六不原则”,那么资金的非正常流动就会很快被发现,这一骗局也就无法顺利实施。

为了确保赚取到高额利息,必须要求用款企业在拿到贷款前提前支付利息。此案中,德州桦超公司为获得3亿元贷款,前后总共付出了18.2%的高额利息成本,高达2670万元。虽然这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却比借高利贷划算得多。

 

再策划20亿元骗局被识破

 

同年11月,德州桦超公司又向张承康等人提出了20亿元的资金需求,并且提前将8.9%的利息***00万元打入谢天指定的托管账户。被告人谢天、张承康为非法占有更多的好处费,谢天又联系了邮储银行河南分行20亿元资金,欲存入天津银行济南分行。

张承康伪造了该行20亿元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欲利用同样的手段再将该款骗出,分别转给德州桦超公司等单位使用。

而当张承康再次拿着伪造的存款证实书蒙骗前来的存款人时,当更大的骗局只差一步就能再次得逞之际,却被发现异常,银行工作人员立即报警处理,20亿元存款骗局就此被识破,也因此,在警方追查中,牵出了一笔3亿元存款“莫名失踪”案。

“本案涉及广发银行北京分行、江苏银行南京下关支行、天津银行济南分行、桦超公司等多家单位,跨济南、北京、南京等多个地市,危害性之大,在全国查获的类似案件中也实属罕见。”许守友介绍说。

此案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需调取大量的书证。在审查复核证据时,侦查人员多次与银行工作人员核实取证,调取银行监控录像完善证据链,以致仅证人证词一项就涉及百余人。

被告人的诈骗手段极为隐秘,利用了各方不同的利益需求,将风险转嫁给银行,经多个环节将款项骗出,给侦查人员的取证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难度。

“该案件在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其间因证据不足经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5年11月16日以票据诈骗罪将被告人张承康、崔世林起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7年1月9日将本案被告人谢天、韩林林追加起诉。该案经庭前会议和3次庭审,于2017年7月5日作出了一审判决。案发后共计追回赃款、赃物9774万余元。”许守友介绍。

 

企业融资需警惕“非阳光业务”

 

许守友表示,当前,许多中小企业急需银行贷款,但银行有授信额度,为规避风险,一般不会向信用不过关的企业贷款。为了融资,不少企业愿意支付高息来换取贷款。基于这种需求,游走于银行和用款单位之间的贷款掮客就产生了。他们利用所谓“人脉”做起高额贴息贷款业务,经手的资金动辄上亿元。

本案中,“非阳光业务”这个词贯穿了案件始终。银行存款业务本应是阳光业务,账户以正规手续开立,存款信息可以查询,一切都受法律保护。与之对立的“非阳光业务”则是违法的,被银监会明令禁止。但因其有高额回报,还是有人不惜以身试法。

“本案被告人利用非阳光业务流程进行骗局操作,伪造的印鉴相当逼真,不但肉眼难以识别,还能通过银行专业检测设备的验证,从而顺利骗出数亿元资金。”许守友介绍说,为有效预防此类案件发生,建议银行加强与企业间的信息沟通,完善自身业务流程,不断强化资金监管,对相应硬件设备做到及时更新与检测。所谓“非阳光业务”虽然利息极高,但存在巨大风险,资金得不到银行的有效保障,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投资时都应谨慎,别被高息诱入陷阱,蒙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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