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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丨宋海委员:PPP模式可能形成新的政府隐性债务

2019年02月21日272未知admin

摘要:虽然通过实行债务置换等一系列措施,有效防范化解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但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屡禁不止,风险仍不容忽视。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 吴頔 张骏

 

全国政协委员、十二届全国政协副秘书长、民建中央原副主席宋海今天上午谈及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时表示,地方政府债务带来的财政金融风险已经成为当前经济运行中最主要的风险之一,应当多措并举,化解风险。

 

他介绍,虽然通过实行债务置换等一系列措施,有效防范化解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但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屡禁不止,风险仍不容忽视。呈现出几个特征:一是举债规模较大。根据2016年数据,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率虽低于国际警戒线,但一些地方在法定限额外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导致实际债务负担较重。二是举债主体多样,隐蔽性强。地方政府举债主体除了政府部门和机构,还包括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等。同时,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占比高,举债手法多样,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三是通过城投债和政府项目形成新的债务。2016年数据表明,城投债总发行量、总偿还量、净融资额均很高。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城投公司选择在境外发债,形成新的政府隐性债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模式)、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基金等通过额外附加条款等变相举债,可能形成新的政府隐性债务。

 

为推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法治化,有效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他建议采取5方面措施:

 

首先,要严格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落实***43号文规定,严格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严厉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设立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构,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统一的管理体系,合理调节资金流向。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规则,科学制定债务规划,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同时,应当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按规定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和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加快推进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为市场化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融资。严格禁止政府违规担保行为。硬化预算约束,决不允许在法定程序批准的限额外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搞建设,决不允许只考虑花钱、不考虑还钱,决不允许把“政绩”留给自己,把风险推给上面或留给后人。

 

另外,要科学界定地方政府事权。按照财力与事权匹配原则,合理划分地方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研究推进资本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长期支出安排,强化法律约束。

 

此外,要规范发展政府项目。宋海表示,要科学发展PPP模式,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打通二级市场并拓宽退出渠道,实现政府和社会资本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严禁回购、承诺最低收益、承担社会资本的投资损失、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额外附加条款的变相举债。对于只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或运营的融资平台公司,严禁以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抵(质)押或作为偿债来源进行融资等行为;严禁将储备土地、公益性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承诺将预期出让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或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变相举债。

 

强化监督问责也不能忽视,宋海建议,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由地方人大审查批准。完善地方政府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公众通报债务的借、用、偿还情况。整合各方面监督力量,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精准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

栏目主编:张骏文字编辑:吴頔题图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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