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法官醉酒导致休庭,“不喝公家喝个人”能成为酒鬼的理由吗?

2019年02月19日235未知admin

 

谈论公职人员的权利,就从没有“绝对权利”,而必须考虑“让渡”的问题——公职人员本身行使着由公民委托的部分公共权力,这就天然需要让渡部分个人权利。

 

 

近日,湖南一法官工作日午间与同学饮酒,下午开庭时醉倒法庭,最后导致休庭一事引发热议。今天(11月7日)凌晨,其所在的东安县法院通过官微回应称已报请县人大对其予以免职,并对其违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无独有偶,三年前,也曾有“一法官中午醉酒神志不清,下午上班时瘫倒在办公桌上睡觉”的案例出现。当然,贪杯的不仅仅只有法官。根据公开的报道,还有安监局长、村书记、财务科长等等,有些甚至还把生命终结在了酒场。

 

在公众的印象中,公务人员的醉酒行为,过去大多发生在公务活动上。在不良“酒文化”的影响下,上级检查、招商引资、公务接待等都能够成为“喝几杯”的借口,而“端起酒杯好办事”“没办法不喝”等等说辞,也被不少人拿来当作“挡箭牌”。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目的之一就是制止这类乱象。2013年12月,中办、国办又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要求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档酒水;不少地方也先后跟进了“禁酒令”,对公务接待或活动中的饮酒行为进行约束,并在时间场合、饮品种类等多个方面进行严格限制。多措并举持续发力,让各地公款吃喝的不正之风得到基本遏制,公务活动中“无酒不成席”的现象也基本绝迹。

 

但另一种心态随之出现:在公务活动中不能喝,不代表在个人聚会上就不行。不少人认为,公职人员也是“人”,同样拥有亲戚、朋友、同学等个人社会网络。只要没有使用公款,在给远道而来的亲戚、朋友、同学接风时“把酒言欢”未尝不可。而中午休息推杯换盏、下午上班丑态百出的现象,也是这么产生的。

 

公职人员也是人,私人场合“把酒言欢”的确未尝不可,这是正当的个人权利。但公职人员又不是普通人,行使正当个人权利的前提,是不妨碍其公共职责。最基本的,就是不能妨碍正常工作。自费喝酒可以,但带着醉酒状态工作,就是不能容忍的大忌。尤其当一些公职人员公手握审批权、审判权等“特殊权力”,一丁点“醉态”,都可能带来严重后果,影响公权力机构的公共形象、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也正因此,谈论公职人员的权利,就从没有“绝对权利”,而必须考虑“让渡”的问题——公职人员本身行使着由公民委托的部分公共权力,这就天然需要让渡部分个人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一定程度的隐私权——公职人员应当习惯于比普通民众更多曝光于公众监督的探照灯下;也包括部分“个人自由”——比如“休息时间自费饮酒”的自由。

 

中央和地方接连推出“禁酒令”,对工作日午间的公务饮酒行为进行明令禁止,并不意味着自掏腰包的饮酒行为就获得了“准许”。工作日午间放弃酒精,以免工作中的后患,应当成为每一名公职人员的基本自觉。毕竟,我们需要的不是“酒精”考验的公职人员。

 

当然,要让公职人员工作日午间滴酒不沾,光靠自觉远远不够,还是要制度约束。而类似“禁酒令”这样的制度,要设计得可执行、可落实。

 

最后,相关的职能部门更应该形成主动发现问题和苗头的意识。就以“法官醉酒导致休庭”一事为例,虽然东安县法院处理当事法官的速度不可谓不快,但事发的时间是在今年8月,为何直到最近视频被曝光后才“被动”发现这一问题?原本正常开庭的案件,因为法官个人原因而休庭,为何未引起重视?而在现实中,又有多少工作日午间“不喝公家喝个人”的酒鬼潜藏在公务人员队伍之中?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文编辑:朱珉迕 编辑邮箱:shzhengqing@126.com)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栏目主编:朱珉迕图片编辑:项建英


深圳工人招聘
















Copyright © 2002-20191010资讯网 版权所有  浙ICP备8888888号 sitemap

联系QQ:3402123920   最后修改时间:2019-12-21 18:32:26
  西乡臣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深圳公明镇  【大调研】 就业见习基 上海市就业 2019年 上海市20 【大调研】 关于上海市 上海市宝山 上海市事业 【大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