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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滴滴凭什么向社会“撒娇”?

2019年02月18日419未知admin

  原标题:滴滴凭什么向社会“撒娇”?

  [文/观察者网风闻社区 刘戈]

  早晨在电梯里看到滴滴的新海报。内容是对新增加的一键报警和行程分享功能的介绍,这两项功能肯定会提高乘客的安全性。之前滴滴宣布从9月8日起,在网约车业务中(快车、优享、专车等)试运营全程录音功能,看来滴滴是真的是在认真整改。

  在接连出现恶性杀人事件后,滴滴痛定思痛推出整改措施,这点值得肯定。但整改中的另外一项措施却有些出乎大家的意料。滴滴宣布9月8日23点至9月15日凌晨5点期间,在中国大陆地区暂停提供深夜23:00-5:00时间段的出租车、快车、优步、优享、拼车、专车、豪华车服务。

  也就是说,在这段时间,那些一直习惯使用滴滴的用户将在深更半夜需要回家或出门的人们不能通过滴滴叫车了。果然,客户们马上深刻感受到没有滴滴的不方便,出租车趁机加价,各类黑车纷纷涌上街头。

  滴滴的夜间停用,用铁一样的事实告诉人们,是滴滴带来了方便快捷的出行方式,是滴滴让漫天要价的出租司机收敛了起来,是滴滴让黑车消失得无影无踪,取而代之的服务规范的专车、快车。

  我们不禁要问“如果失去滴滴,世界将会怎样”?

  滴滴给出的原因是:

  “在9月4日启动安全大整治,目前正密集测试并优化各项安全产品功能。”

  有网友评论:

  “也许真的有什么我不了解的技术原因导致滴滴必须这样做,但是不管真正的原因是什么,我认为滴滴在做此决定的时候,心里的那个小聪明是一定存在的,并且分量不轻:我甩脸子不干了,让你们体验一下没有我的日子里的黑暗,借此来争取更多舆论上的支持。”

  网友的这种猜测无法证实,说不准有“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但客观上,滴滴的这一做法的确有向社会“撒娇”之嫌。

  这个娇撒的底气就来自于滴滴事实上的垄断。果然为其摇旗呐喊的声音说来就来:

  “其实滴滴所取得的市场占有率,并不是凭空而来,它不像国企那样,取得垄断地位是有权力的加持。在同类型的网约车产品中,滴滴服务水平和安全控制,只有做到行业最优才可能占据市场。滴滴业务因政策收紧而收缩,出行难之外,黑车泛滥是必然的结果。”

  这话说的没错,但忽略了另外一个重要原则——企业一旦在某个行业里形成了垄断,那么它自然就具有了公共属性,就不能继续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企业的行为。在传统领域里类似自来水厂、发电厂、出租车公司等都具有公共性,不管是官营还是民营,其能否停业显然是不能由自己随意定的。

  垄断存在三种形态,即自然垄断、资源垄断、行政性垄断。

  资源垄断型企业是指关键性资源或者技术由一家企业所有,以前的典型例子是微软的操作系统,再往前是当年的AT&T,再再往前是标准石油和美国钢铁。他们在市场竞争中凭借自身优势获得了市场的垄断权,但这种垄断权一旦形成必然会导致对公众利益的侵害。

  在中国,自然垄断和行政性垄断领域一直由国有企业把持。资源垄断性企业一直没有形成。但互联网的出现改变了这一现状。由于互联网天然拥有边际成本递减的特点,所以很容易形成一家独大的现象,滴滴就是这样一个典型案例,在出行领域通过几次并购已完全形成全国性垄断。

  2016年8月1日,滴滴宣布收购Uber中国业务。我当时就发表文章,强烈建议商务部对这次合并进行反垄断调查并否决之,结果大家都看到了,购并顺利成交。我们梳理一下滴滴发展的过程,就会发现滴滴平台频繁出事的必然性。可以说,发展路径在滴滴、快的合并那天就注定了。之后Uber又被滴滴并购,逐步导致高度垄断的现有市场格局。

  传统出租车市场并不是一个完全的自由竞争市场。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一部分,它具有一定公共性,因此世界各主要大城市的出租车几乎都由政府定价,准入门槛颇高。在这样一个高度管制的市场,网约车平台由多家竞争变成一家独大的状况,必然形成信息入口的垄断。

  当大家已完全习惯于这种单一入口的时候,网约车平台的权力就变得非常大,完全有条件变成跟传统出租车公司一样的盘剥者,从而与共享经济的初衷背道而驰。

  滴滴“变坏”的过程是共享经济的一个特殊样本。无论在哪种经济形态下,都不存在天生的坏公司。很多公司“变坏”,往往发生在多种客观因素推动下成为公共领域的事实垄断者之后。这种退化无关道德,但与市场秩序的规范方式和思路密切相关。

  事实上,除滴滴外,类似腾讯微信、阿里支付宝、新浪微博等不少互联网领域的巨头都已具备了一定的垄断性。我们很难想象,如果哪天腾讯说要关闭微信进行测试会对社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在互联网时代,企业通过竞争和优秀的产品占据了用户的常用习惯,那么就自动地具有了公共属性,除了自己要主动履行公共产品的社会责任,还应该受到更严格的监管。

  如果政府出于各方面的综合考虑没有阻止企业通过购并形成垄断,那么就应该通过强监管来履行其责任。例如滴滴现在推出的一键报警和行程分享的功能,开发这样的功能应该不复杂,如果企业出于成本和经营思路的原因没有推出,那么监管部门实际上是有责任督促甚至强制要求其执行的。

  很多城市的交通监管部门热衷于把网约专车当作黑车进行围追堵截,而不是在保障网约车的公共属性上做工作,在保障乘客安全上做工作。实际上政府对于出租车运行是有类似的监管要求的,但这些监管没有延伸到同样具有公共属性的网约车领域,由此可见政府在交通安全监管方面还有众多工作有待改进。

  监管部门没有把滴滴作为具有公共属性的企业进行监管,所以滴滴在做错事后撒个“娇”,就十分自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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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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