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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化玻璃从天而降楼下俩乘凉业主被砸伤

2019年02月24日257未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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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先生指着钢化玻璃碎片掉落的地方 新文化记者 王跃 摄

    

B05版   新文化讯(记者 王跃 实习生 孙雪雯)“8月5日,长春二道区亚泰杏花苑高层发生高空掷物伤人事件,抛掷物为玻璃,将行人瞬间砸到抽搐,已紧急送医。这个高层小区经常发生窗外掷物行为……”8月5日晚上7点25分,长春网友“悟空企划”在微博爆料,长春市亚泰杏花苑发生高空抛物事件,有业主在该事件中受伤。


业主:经常有人高空抛物

  8月7日下午,新文化记者赶到亚泰杏花苑小区高层区核实此事。在高3A栋楼前,几名业主正讨论这起事件。“就是这栋楼的高层住户往下扔的东西,砸了两个老人,一个姓徐,一个姓聂。”该栋居民王女士(化姓)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在8月5日下午5点多,当时很多业主都在楼下乘凉,目睹了此事。

  “不知道谁扔的钢化玻璃,砸在了护栏上,然后崩了两个老人一身,一个老人胳膊受伤了,还有一个比较严重,头被砸了一个大包,人吓抽了,直接送医院去了。”王女士透露,该小区的高层住户经常往楼下扔东西,这次扔玻璃实在过分。

  王女士介绍,类似事件2016年就发生过一次,所幸没砸到人。“我们楼一共28层,去年有人往下扔灯泡,差点砸到一个孩子。”另一名住户表示,“小区租户比较多,很难理解为啥要从楼上往下扔东西,难道平时都不下楼吗?”


伤者:希望楼上业主自律

  就在记者采访过程中,被玻璃砸到的伤者徐先生从楼道内走了出来。受伤的两人,徐先生伤势较轻,右臂被玻璃碎片划破了。回想当天的场景,徐先生心有余悸。“当时我和邻居老聂就靠在扶手那聊天,楼上扔的东西‘嘭’的一声就砸下来了,吓我一跳。我一看胳膊,出血了,老聂更严重,头上砸了一个大包,身上伤口更多。”徐先生今年50多岁,身体相对硬朗,而聂先生已经72岁,当场就被吓倒了。

  “太缺德了,哪能随便往楼下扔东西啊!”徐先生告诉新文化记者,至今也没找到肇事者,同时也没人站出来给一个说法。

  在知情者的指引下,新文化记者找到了已经出院的聂先生,他表示虽然已经出院,但头部还是迷糊。“当时吓坏了,身体不听使唤,后来到医院做了CT,检查原因就是惊吓过度。”聂先生称,事后他找到了证据,一堆钢化玻璃碎片和两张说明书,从高空抛下的是松下牌的灯具。

  “头上的大包现在还没消呢,我找了几次物业,但也没找到是谁扔的。”聂先生的家人表示,最近几天邻居们都不敢靠近楼下乘凉了。

  聂师傅告诉记者,事发后辖区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但未找到是哪户人家扔的东西。

  “伤得不重,找不到我也不打算再追究,但希望楼上的住户都注意点,多为别人考虑考虑啊!”聂先生称。


物业:所有领导开会去了

  新文化记者在小区内调查了解到,亚泰杏花苑小区西侧共有4个高层,都在28层到32层之间,而高空抛物问题一直是业主们最为头疼的。“总有人往楼下扔东西,生活垃圾最常见,抓不到谁扔的。”小区居民刘女士称。

  记者在高层住宅的电梯间看到,小区物业8月6日贴出了一则通知,上写着:“切记不要将生活垃圾随处乱扔,如您将垃圾或宠物粪便从楼上抛至缓台上,不但给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带来不便,也影响了小区的整体环境……”

  新文化记者随后来到了该小区的高层物业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所有领导都去开会了,不确定何时回来,同时不方便透露负责人的电话。对于小区抛物砸人一事,该工作人员表示自己是第一天上班,并不知道这件事。

  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刘海波律师认为,关于高空抛物,如果造成人身伤害重伤以上的损害结果,那么高空抛物行为人实施的一般违法行为会演变成犯罪行为,应该以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的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的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如果找不到侵权责任人,那么将进行举证责任倒置,整楼居民要证明自己未实施过,如果无法证明,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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