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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税务机关提醒:报销暖气费应按规定开具发票

2019年02月21日579未知admin

都市消费晨报、亚心网讯 (记者费璇通讯员黄芳)大雪过后天气开始转冷,市民们也陆续开始缴纳暖气费。不少市民反映,单位报销暖气费时对开具发票的要求和供热企业开具发票的内容不一致,导致多次开票、换票,跑了不少冤枉路。

12月28日,新疆晨报记者就这一情况咨询了自治区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工作人员表示,居民取得用于报销的暖气费发票时应填写个人姓名,同时可将所在单位及家庭住址等信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

自治区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工作人员介绍说,为职工报销的暖气费由单位承担,发票也应当开具给单位,这是对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的误解。按照税法规定,单位向职工发放或报销暖气费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项目,与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缴纳的暖气费等成本费用项目不是同一范畴。因此,居民个人取得暖气费发票,购买方应填写个人姓名,同时可在备注栏注明所在单位及家庭住址等信息,即可作为暖气费报销凭证。

自治区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工作人员提醒,按照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缴纳生产经营或办公场所暖气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供热企业提供单位名称,其中购买方为企业的,还应向供热企业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而居民个人取得的暖气费发票,无论是否用于报销,供热企业均应在购买方名称栏填写个人姓名。

据了解,国税机关的上述要求是对增值税发票开具事项的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对暖气费的报销流程并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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